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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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9:44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卢磊)记者昨日从市残联获悉,市残联、市财政局于日前联合出台了《宁波市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办法》将有效缓解和消除贫困残疾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因病致重残的现象,逐步满足残疾人对康复医疗的需求。 救助对象 办法规定,此次救助对象为户籍在本市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收入在户口所在地低保标准及以下的残疾人(即贫困残疾人)和家庭收入在户口所在地低保标准与低保标准1.2倍之间的残疾人(即低收入残疾人)。 参加医疗救助的残疾人须由个人申请,村民(社区)委员会公示,经镇乡(街道)核实,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并将救助对象编制在册,由县(市)区残联统一管理。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 救助范围 一是对城镇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自缴部分予以补助。二是对未参加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其医疗救助标准低于农村同类贫困残疾人实际救助水平的予以救助。 另外,凡一年内患重大疾病住院,并且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统筹和大病救助支付项目范围的,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及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已超过家庭年收入,并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持证残疾人,或个人一次性自负部分在5000元及以上者,给予适当救助。 救助标准 本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医疗减免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在5000元—10000元的,救助20%;10001元—20000元的,救助25%;20001元—30000元的,救助30%;30001元以上救助35%;每人每年救助只限一次,救助额度1万元封顶。 救助资金列支 对城镇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自缴部分补助资金及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各地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资金筹集今年暂按所在县(市)区持证残疾人数每人30元筹集,其中市级负担10元,县(市)区负担20元及以上。 以后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再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