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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私生子案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0: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王圣元与高峰抚养费纠纷一案,终审判决驳回王圣元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王圣元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王圣元十八周岁止的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纳文于2001年3月29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生育一子,即王圣元。自王圣元出生后,由王纳文自行抚养至今。现王圣元以曾用名王鼎权之名入托,托儿费每月650元。高峰在2002年12月31日前系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月收入人民币1.2万元,此后至今无工作。王纳文于2001年7月28日,以其个人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大东支行贷款,购买了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33—3号232号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6.044平方米。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圣元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含混不当为由上诉至二中院,要求依法改判高峰支付住房费21.8万余元、其他费用的请求与原审相同,共计44.3万余元。(中法)(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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