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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要凭证购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0:26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为了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防止炒卖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发生,我省日前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购房对象及购买住房面积都将进行严格的审查。《意见》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购买5年后,才能出售或出租,上市交易时还必须向政府补缴原优惠的各项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的销售利润严格控制在开发成本的3%以内。

  建设经营有优惠政策

  《意见》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选择在城郊结合部,其建设用地一律由各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同时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17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规模(以下简称小区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小区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免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县、市小区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减半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划与小区建设同步配套的中小学,其建设征地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他建设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免征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销售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拆迁)契税按《贵州省契税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免征或减半征收。上述优惠政策也适用于经房改部门批准由单位职工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原则上由各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承担,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和良好开发业绩、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一律实行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具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的上浮幅度,由有关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利润控制在开发成本的3%以内。

  凭《准购证》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市政工程拆迁安置户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原则上只能在户口所在地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必须经地(州、市)、县(市、区、特区)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审查批准程序由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自行制定。各地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职工收入情况,制定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至6倍以内。夫妻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视同为该标准内的购买对象。具体是,各地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购买对象及其现有住房情况和拟核准面积进行公示。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以此证作为办理权属登记的证明。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可在核准面积之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强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应由购房人按“优惠项目及费用(含土地行政划拨优惠的土地出让金)清单”补缴该部分所摊费用,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注明此部分为“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严格规定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并持“优惠项目及费用(含土地行政划拨优惠的土地出让金)清单”向政府补缴原优惠的全部各项收费后(对超过核准面积并在购房时已补缴所摊优惠费用的部分不再重复缴纳),方可将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上市出售或出租。强调在补交政府优惠的各项费用后上市交易的,出售方在同一城市不得再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对在本《意见》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居住满5年后上市交易时,由购房人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交纳标准按购房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购房人交纳上述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居住不足5年确需出售或换购的,只能以届时同等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以上规定和程序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出售后,可按有关程序另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提供虚假收入取消购房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整体上市。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资质,并由房地产(建设、房改)、土地、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取消其购房资格,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擅自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个人,由房地产(建设、房改)、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廖秋谭艳嵩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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