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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砸人 一审判园林局赔偿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0:33 燕赵晚报

  大树砸人一审判园林局赔偿17万

  本报记者瑞春张瑞谦

  实习生于艳华翟彦

  昨日,裕华区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大树砸人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石家庄市园林局赔偿原告张文芹、刘夫军人民币17549270元。原告只有刘晓静的母亲张文芹到庭,而另一个原告———刘晓静的生父刘夫军却没有到场,被告方来了一名律师。原告表示基本满意,被告代理人当庭未作表态。

  【背景】2004年7月23日,在大雨中刘晓静下班途中经过裕华路与体育大街路口,被西南角倾倒的大槐树当场砸死。事后,刘晓静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家庄市园林局赔偿38万元。2004年11月12日,这起案件在石家庄市中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裕华区法院民一庭三位审判员组成了合议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两个焦点问题,即被告对大树是不是尽到了管理的职责、树木倾倒是不是不可抗力;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数目及依据等。当日的庭审持续了四个多小时,原告、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当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争议焦点】

  昨日,判决前,双方仍各持己见,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园林局是否尽到充分的管理责任,树木倾倒是否是不可抗力。原告认为,大树的根部被破坏,多条树根被砍断,被告没有尽到维护和管理的责任,造成大树倾倒砸人,给原告造成致命的伤害,被告应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而被告认为,园林局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那棵大树生长态势好,在各项测评中都达标,事发当天风雨交加,附近也有其他树木倾倒,大树倾倒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园林局也很同情刘晓静家人的遭遇,鉴于被告在此事件中并不存在过错,故不能承担责任。被告还出示了一份“专家鉴定意见书”,以一些省内外专家意见作为旁证。

  另一个争议的焦点是刘晓静父母要求赔偿的项目、数额和依据。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赔偿额是38万元,此次“坚持不少于22万元”。被告则“坚持自己无过错,但考虑到原告家庭困难,可给予原告不超过15万元的补偿。”

  【判决】

  昨日,法院主要围绕上述两个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

  法庭再次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后当庭宣判。

  (一)园林局对刺槐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石家庄市园林局作为城市街道树的管理者,对本案中裕华路与体育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倾倒的刺槐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

  (二)自然灾害不是唯一原因:出事当天实际的风力、降雨等天气情况确实已明显超过了天气预报所预计的情况,本案中刺槐的倾倒与当时的天气状况等自然因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这种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但当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条件必须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三)对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专家鉴定意见书,从形式上看,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鉴定结论认证;从内容上分析,关于大树倾倒后根部状况的描述不属实,与法院及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察时的状况不一致,大树一部分较粗的根断面显然不是被刮倒的痕迹,故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定。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被告对倾倒刺槐在安全措施上存在一定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刘晓静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四)晓静的父母获赔两万元精神赔偿晓静父亲未获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张文芹为享受低保人员,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430元,计算20年,为108780元;原告刘夫军为在职干部,不应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关于精神损失费,原告之女刘晓静的死亡,使二原告精神上受到巨大创伤,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赔偿,数额为两万元为宜。

  【反应】张文芹:虽不满意但无可奈何

  自从晓静出事后,她的母亲张文芹十分悲痛,高血压、关节炎、视力模糊和失眠症一直困扰着她,9个月来几乎没睡过一个安稳觉。但此次宣判时,她显得比较平静。她的一位亲属说:“终于判下来了。虽然我们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是很满意,但民告官实在太难了,我们会跟自己的律师商量,如果判决结果跟预期出入不大,我们可能就接受这一判决,如果出入太大就不排除继续上诉的可能。”被告:需要集体讨论

  昨天下午,记者了解到,园林局相关领导得知法院判决后表示将集体研究再决定是否上诉。

  说法

  此案的宣判是社会文明的象征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田增辉律师说:因公共设施管理不善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我省以前曾经发生过,例如井盖破损丢失致人伤亡的案例,相关受害人也获得过赔偿。但因大树倒塌砸死人而获判赔偿的,在我省尚属首例。这体现了公民自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向法制化转型的标志和社会文明的象征,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此案也对社会公共部门敲响了警钟:管理者应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大树砸人案大事记

  2004年7月23日19时许,狂风暴雨中,22岁的姑娘刘晓静下班骑车经过裕华路与体育大街路口时被路口西南角倾倒的大槐树砸死。2004年7月24日到28日,刘晓静的家人与石市园林局多次进行交涉未果。2004年7月29日上午,刘晓静的家人将诉讼书正式递交裕华区法院,索赔38万元。法院立案调查。2004年11月12日,“大树砸人案”一审开庭,裕华区法院在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审判厅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刘晓静的生父作为第二原告出庭,这是他首次公开亮相。2005年4月19日,裕华区法院一审判决石市园林局自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文芹、刘夫军17549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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