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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儿”将索赔金涨至34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0:41 桂龙新闻网

  曾被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出218.058万元赔偿天价的宜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本报曾作报道),昨日又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审。被告宜州妇保院向区高院提出了上诉,而卢家将赔偿金额提至347万元。

  2001年12月19日,宜州产妇韦某在宜州市妇幼保健院顺产儿子卢科岑。12月21日,新生儿开始出现面部孔膜黄染、轻微嗜睡、吸吮力差、发烧等症状,妇保院给予卢科岑静脉输液、口服鲁米那片处理后,体温降至37.4℃。23日,卢家将儿子转入原河池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02年6月,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卢科岑为脑性瘫痪。认为医方对卢科岑的损害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负次要责任。

  2004年4月13日,卢科岑的父母将宜州市妇保院告上了法庭。12月10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宜州市幼保院赔偿卢科岑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费、后续治疗费等15项费用共218.058万元。

  接到判决后,宜州市妇保院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对广西医学会的鉴定没有提出异议,但却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昨日,庭审中,卢科岑的父母所请的代理人只是广西政法管理学院一名在校大学生。上诉方宜州妇保院认为,卢科岑的脑瘫症有各种因素导致,其家属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提供出任何足以认定医方是导致卢科岑脑瘫的直接证据,而医疗鉴定上明明认定医方在卢科岑损害中负次要责任,因而原审法院在费用判决上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而卢科岑的父母却认为,是医方医疗措施不当,才导致他们孩子脑瘫,这一点原审法院已作了认定,医疗鉴定结论也认定医方有过错,因此要求高院判令医方将损害赔偿从218万元提高到347万元。

  法庭上,卢科岑父母当场拒绝了法庭要求调解的建议。法庭作出择日宣判的决定。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黄英 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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