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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却弄错被告姓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4:0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张阿久俞露烟

  宁波晚报讯果然“一字之差误了大事”。前年有一家上海供销社来象山打官司,赢了官司后,到去年才发现弄错了被告姓名,急着改回正确姓名要求法院再审,没想法院依法驳回他们的请求。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必须重新来过,按正确的被告姓名另案再诉。

  2000年底,在上海做水电工程的象山人唐立军到工地边上的一家供销合作社购买材料。至工程结束,唐立军还有2.9万元赊购电线款未付。这家供销社在催款没有音讯的情况下,于2003年2月中旬把唐立军起诉到象山法院,但阴差阳错的是,供销社把唐立军在赊账单上的签名错认成了“唐令军”,结果起诉状上被告姓名为“唐令军”!

  象山法院受理后依法传唤“唐令军”,还进行了公告。因“唐令军”始终未出面,象山法院在2003年6月底依法作缺席审判,判决“唐令军”给付供销社货款2.9万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合计1700元也由“唐令军”负担。供销社人员拿了胜诉的判决书满意地返回上海,等判决一生效就向象山法院申请执行。

  象山法院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反复查找“唐令军”的下落,但在辖区内就是找不到这个人。据此,法院只能对这件申请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供销社得知“找不到人、拿不到钱”的消息后着急起来,又翻出唐立军立下的字据查看,发现当时唐立军签名的字体不规范,导致他们将唐立军的“立”字错认为“令”了!

  供销社在去年下半年向象山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变更原判决书被告“唐令军”为唐立军,并判决由唐立军给付货款及一审受理费用共计3.07万元。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应有明确的诉讼主体。供销社因疏忽大意错写被告主体,致使原审判决被告的主体不存在,现应予纠正。但供销社申请要求变更原审被告主体,已超出了再审的范围。法院判决撤销2003年6月就该案所作的民事判决书,但驳回供销社的再审请求,并让供销社负担原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1700元。最近,耗时、耗精力又耗了钱的这家上海供销社的负责人又把新的诉状送进了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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