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质疑荆门市东宝区法院收费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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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6:02 武汉晚报 |
本报讯 (记者 杨明安 通讯员 肖潘)昨日,家住汉阳区的刘继荣向本报投诉称,荆门市东宝区法院强行扣了他6000元钱。 刘继荣称,早在1999年,他给荆门一家公司供煤500余吨,该公司未按约付款。次年,江汉区法院判该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9.8万余元。该公司提起上诉后,武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2000年10月,刘继荣向江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将该案委托给荆门市东宝区法院执行。东宝区法院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物资可供执行”为由,建议中止执行。执行期间,湖北省高级法院两次下函督促执行,江汉区法院的法官李义生三次前赴荆门协助办理。但一直到去年5月,仍有4.7万元欠款未要回。 今年3月29日,刘继荣又到东宝区法院,准备领剩下的4.7万元。他从被执行单位财务处了解,早在去年10月20日,东宝区法院已将这笔钱划走。然而这次,东宝区法院仅给了刘继荣4.1万元。剩下的6000元“尾巴”,该院相关负责人称是“执行活动费”。在写下“结案证明”后,刘继荣怏怏地领了4.1万元,回到武汉。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说,省高院高度重视本案,曾多次督促此案的执行。执行活动费是指法院执行时实际支出的差旅、勘验、鉴定等费用,必须依法收取。具体对于本案,该负责人表示要待调查之后再作结论。 法律链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来源:武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