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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首次立法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7:20 扬子晚报

  时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省国资委起草并报送省政府的《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送审稿),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据悉,这是我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今天上午,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内容向本报记者作了最新披露。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公开进行

  《办法》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同)种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并负责规范、监督全省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在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应听取职工意见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经营不善的管理人不得参购

  《办法》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全面审计;评估结果先在转让标的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发布转让公告。

  转让标的企业及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须提供离任审计报告,原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受让的,由产权持有单位出具其履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定意见。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审定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在转让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产权转让应签订合同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凭证。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

  五种情形的企业不得转让

  《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有关企业国有产权或涉及的国有产权列入转让范围: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不宜转让的;人民法院、有权仲裁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冻结的;存在其他不宜转让情形的。本报记者 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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