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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赔偿”将由财政核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7:20 扬子晚报

  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建立完备“申请国家赔偿”告知制度的省份,也成为第一批明文规定“国家赔偿应由财政核拨”法定原则的省份——4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确保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家赔偿费用及时足额核拨。据悉,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江苏和湖北采取这种做法。

  省法院赔偿办副主任吴立香告诉记者,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到去年底,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466件,决定赔偿127件,赔偿金额达到344万元,目前已经全部兑付。省法院和省财政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有部分地区存在国家赔偿经费未能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能及时核销或不足额核销赔偿费用,造成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决定的困难,阻碍了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高院与省财政厅加强沟通与协调,联合下发通知。

  不能将国家赔偿法成为机关、部门的赔偿法。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争议,要遵循法定赔偿的原则,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法赔偿。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本级国家赔偿费用能够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做好国家赔偿费用的审查、拨付工作,对赔偿义务机关符合规定、依法赔偿的核拨申请,要及时足额地核拨赔偿经费,不得无故拖延或者以其他名目随意核减费用。

  记者了解到,为建立国家赔偿的事前预警机制,加大警示力度。该通知还对“个人追偿”作了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赔偿损失后,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追偿条件,应当向本机关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要依法追偿。各级财政部门也要督促有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实施追偿制度。(娄银生 沈峥嵘)(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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