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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间纠纷调处不力导致激化责任人将被查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20:19 新华网

  新华网青岛4月20日电(记者苏万明)青岛市政法系统20日发布了《关于发生民间纠纷激化案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查究办法》。今后,因对青岛市民间纠纷调处不力导致案件激化的相关责任人将被查究。

  据青岛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高鲁沂介绍,为切实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青岛市出台了这一办法。

  据介绍,办法规定查究的民间纠纷激化案件,是指因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民间纠纷发现不及时、调处不得当,致使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投毒、纵火及爆炸等恶性案件,自杀死亡案件,群体械斗致人伤亡的案件,群体性上访影响恶劣的案件,以及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其他案件。不能归责于任何单位和人员的突发、意外事件除外。查究的责任单位包括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调解组织;查究的有关责任人包括对发生民间纠纷激化案件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

  高鲁沂介绍,如果相关单位和个人不重视、不能及时发现民间纠纷或者对矛盾纠纷拖延、推诿调处,致使纠纷延迟解决引起激化,就将受到查究。责任查究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纠纷排查调处原则,根据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职责、管辖范围、处理权限,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确定民间纠纷激化案件情况和责任情况的基础上,青岛市、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请青岛市、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民间纠纷激化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发有关部门实施。

  同时,办法规定,行政辖区10个镇(街)以上的区(市)发生民间纠纷激化案件15起以上的;行政辖区10个镇(街)以下的区(市)发生民间纠纷激化案件7起以上的;镇(街)、群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调解组织发生民间纠纷激化案件2起以上的,将受到取消当年参加各种综合性荣誉评选的资格以及予以通报批评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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