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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雇凶杀人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23: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李京华、李煦)20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因工作中产生矛盾,雇佣他人将本单位领导伤害致死的王玉鲲等六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玉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参与杀害被害人刘某的张亮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武照春、胡业博等四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罚。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查明:今年42岁的王玉鲲为原电子工业出版社北京金村劳务服务中心总经理。他因工作原因与其所在的电子工业出版社党委副书记刘某产生矛盾,遂于2003年6月以来,多次与北京市某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长武照春共谋报复刘某。后武照春又纠集了胡业博、张亮、张微微、赵志华等人伺机对刘某进行伤害。

  2003年11月28日17时许,胡业博纠集张微微、张亮等人携带尖刀等凶器乘坐张微微驾驶的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至北京市海淀区金家村东路口。胡业博按照事先预谋,故意骑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桑塔纳牌轿车相撞,趁其下车之机,张亮等人持尖刀猛刺刘某背部右侧、右臀部、下肢等处,致刘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志华赶赴作案地点,目睹了胡业博等人已实施伤害行为,接应胡业博逃离现场。案发后,王玉鲲先后支付武照春等人酬金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另外,胡业博、张微微等人还受人指使对某鞋城一保卫干部进行报复,致其容貌损伤,左足多根肌腱断裂,经鉴定为重伤。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亮、王玉鲲、胡业博、武照春、张微微、赵志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胡业博、张微微伙同同案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证人证言和被告人陈述,酌情采纳了与王玉鲲共谋实施报复的武照春的辩护人提出的,武照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授意伤害刘某的范围明确且伤害程度较轻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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