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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鸠江法院竟然如此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0:25 法制日报

  突破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以下的强制性规定,裁定有限公司召开百人“股东会”———

  鸠江法院竟如此执法

  本报讯(记者李光明)本报4月9日一版刊登了《法院怎么做起了“变性手术”》一文,报道了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在审理芜湖三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俩职工诉该公司二次增资扩股无效的案件中,这两名职工不是三益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中的合法股东,理应不具备主体资格,但鸠江区法院却支持了他们的诉请,进而使该公司459名职工均自动“获得”三益公司股东资格,实质上将三益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变性”成股份公司性质。就在本报报道前的3月29日,鸠江区法院再作惊人之举,裁定三益公司立即召开由这些“股东”参加的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开始进行“修改”公司法具体条款的“实践行动”。

  3月29日,芜湖市鸠江区法院根据三益公司179名因该法院前一判决而“获得”三益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股东”的诉请,确认“这179人是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有限责任股东,依法享有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遂裁定三益公司董事长立即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根据这份裁定,三益公司董事长钱泽文立即签发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的主要议题就是选举一名生产经营临时负责人,且以第一次股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助理级以上人员均暂停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三益公司工会主席、董事会董事陶大保对法院和公司董事长的做法感到十分愤慨,他说,法院将179名职工确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用裁决的形式将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以下的强制性规定推翻,鸠江区法院有权修改公司法吗?三益公司目前仍是在工商部门通过合法注册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的有限责任公司,而第一次股出资时的公司总注册资本才500万元,用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表决1000万元股本的公司的命运,法院怎么能导演这样的闹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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