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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社开房煤气中毒身亡索赔遇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1: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清远讯

  (记者 曹菁)非婚姻关系的一对男女到旅社开房,不料夜晚双双煤气中毒身亡。随后死者张某亲属依法向酒店索赔时,双方为死者是否为适格消费者产生了分歧。近日清远市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案情回放:

  据了解,不久前,清远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英德一名死者亲属的求助,声称其亲戚张某(男,已婚)与一女子李某到当地一家旅社住宿,由于酒店煤气热水器安装不当导致二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此案由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旅社赔偿全部损失,但由于当事人属不正当男女关系,故不是适格的消费者,仅按一般人身损害标准计算其损失。

  争论焦点:

  据清远市消委会的法律顾问透露,2003年初,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损失参照《道路交通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为:按照年人平均生活费的10年计算;而根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下简称《广消法》)规定,消费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为:按照年人平均生活费的20年计算。若死者张某为适格的消费者,其可计算之损失为20余万元,若其为不适格的消费者,则其可计算之损失仅为10万元,故而张某是否为适格消费者对其亲属的可计算经济损失影响较大。

  法庭上被告方认为:由于张某与李某不是合法的夫妻,两人在旅社的同居行为是不正当的,因此不予认定其为适格的消费者,其违法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而原告方认为:张某是为了他自己休息需要而接受旅社的住宿服务,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双方之间建立了消费关系。张某的消费者身份不因李某的住入而改变。另外,即使张、李为非法同居关系,其行为仅对张某合法夫妻关系构成侵犯,两人间的关系属道德范畴或由婚姻法调整、评价,并不能因之而改变张某消费者的身份。因此,张某为适格的消费者,其死亡之损失应按《广消法》计算。

  名词解释:适格消费者

  即当事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定的消费者适格要件及权利保证之要件。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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