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副总拿提成136万元被控贪污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1: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深圳讯 (记者 李少华)曾任深圳市某国有广告公司副总经理的王某,在任职期间将广告客户交来的广告款预先提走20%,共计提走了13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其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对其提起公诉。昨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款是劳动所得的正常提成还是被贪污的公款成为争议的焦点。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某1998年以来在任深圳市某广告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得了某广告的代理,并假借业务员李某、叶某之手和客户签订广告合同。客户以现金支付方式把广告款交到王的手上后,王某则通过提取手续费的名义截留了一部分客户交来的广告款,贪污广告款共136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给客户开白条收据并截留部分客户交来的现金广告款的手段,贪污公款共136万余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另外,王某还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总共为9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昨日审理中,王某承认自己在收到客户的广告款项后,都会预先截留其中20%。但王某认为,该20%是自己联系广告业务后应得的提成,是按照公司规定得到的劳动收入,而不是贪污的公款,因此不属于犯罪。王某的律师因此为王某做了不构成贪污罪的无罪辩护。 争议焦点 预先截留是否构成贪污 检方指控: 按照广告公司的规定,广告款必须先进入广告公司账户,然后才能按照公司规定的提取20%的提成,而且只有业务员才能取得提成款。 辩方: 王某预先截留20%是有公司的决定作为依据的,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 能否又拿高工资又拿提成 检方: 王某作为公司领导,与广告业务员是有明显区别的,他既没有广告任务,也享有公司的高额工资和其他福利,而王某借其他业务员名义签订广告合同,却自己拿走提成,明显是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 辩方: 王某虽然是公司副总并领取工资,属于非广告业务人员,但公司并没有禁止公司非广告业务人员从事广告业务并拿提成。 “送”来的提成属劳动所得? 检方: 王某共计从13笔业务中提成,而这13笔业务都是客户送上门的业务,根本不是王某经过劳动所得,王某将其截留归自己所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辩方: 该业务是几年积累起来的,王某在维持业务关系上做了很多工作,因此不能简单地区别是“送”来的业务还是“拉”来的业务,这种区别只具有形式意义而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