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 6月起药品零售商不能经营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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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2: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 周思详 通讯员 罗穗)记者昨日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证实,从今年6月1日起将施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按照《条例》规定,药品零售商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新增规定,批发企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有限度经营,这就意味着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扩大了。 据介绍,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将适用该条例。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