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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潮”袭向厦门音像行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3:10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我市已有85家音像店被告上法庭,盗版商被判定侵权本报讯 (廖桂金 柃子小薇)记者昨日获悉,省高级法院对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的反盗版诉讼做出判决,判定厦门思明区大明声音像行负责人李某销售盗版的《绿巨人》VCD,构成侵权,应停止销售盗版带,并赔偿飞乐公司1万元。据悉,这是此番“反盗版诉讼潮”中,福建省作出的第一份二审判决,对所有盗版者敲响了警钟。

  法院受理85起

  去年底开始,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在厦门掀起了一股“反盗版诉讼潮”,后来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加入其中。目前,厦门市中级法院已受理这类诉讼85起,涉及厦门音像市场的半壁江山。据行内人士分析,今后可能还会迎来更多反盗版系列诉讼。我市法律和音像界的人士认为,这场诉讼风暴对厦门的盗版市场将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它对规范音像市场,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无疑也是一个难得的良机。

  厦门音像店纷纷败诉

  在我市受理的第一批反盗版诉讼中,厦门市威龙企业有限公司、闽大音像出版社等20家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户、公司位列其中。后来,除1家被诉主体错误,另一被告死亡外,有14起案件因被告自愿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因此撤诉;而另有4个案件因被告未出庭应诉,或与原告没有达成一致而由法院判决,两家音像店被判各赔1万元,另两家各赔偿1.8万元。18家音像店总共赔偿飞乐公司15.6万元。而厦门思明区大明声音像行负责人李某,是惟一“心有不甘”而上诉的人。他认为,大明声音像行是取得音像制品许可证的合法零售商,而《绿巨人》VCD也是向拥有合法的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商购买的。作为零售商,不可能检查每张碟且也辨别不清真伪;退一步说,即使是盗版,也非上诉人盗版。近日,省高级法院维持了厦门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的观点是,飞乐公司享有对《绿巨人》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和发行权,而李某销售《绿巨人》既未获得著作权人环球国际电影公司的授权,也未得到飞乐公司的许可,既侵犯了环球电影公司的著作权,也侵犯了飞乐公司因发行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权;同时,李某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向有合法许可证的批发商购买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背景:(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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