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析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3:45 信息时报 |
1、政府规划屠宰厂址并公开招标 新《条例》第七条:定点屠宰厂(场)的开办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确定。 原《条例》:屠宰厂开办者自行选址,再到政府各部门办理审批。 2、镇屠宰肉可全市流通 新《条例》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适用本条例。 原《条例》:适用范围为广州“市区”,不包含原4个县级市(增城、从化2市及现番禺、花都2区)及白云区部分偏远的镇。 3、市民可自买生猪委托屠宰 新《条例》第十四条:肉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主选购牲畜,委托本市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屠宰或强制屠宰,同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项目和超出标准收费。因操作不当,致使肉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屠宰厂应当给予赔偿。 原《条例》:牲畜肉必须划区域对口供应等。 4、外来鲜肉禁止流通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外地牲畜在本市交易必须在依法开办的批发市场进行,或者直接送定点屠宰厂(场),禁止场外交易。 原《条例》:无明确规定。 5、私宰行为可追究刑责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审批定点,私自屠宰牲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条例》:对私自屠宰牲畜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时报记者魏黎明(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