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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掘机强拆民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3:58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商河讯(记者陈秀云通讯员李爱民王心舸)老实巴交的商河老汉杨某的房屋,被村委会以影响城市规划为由强行拆除,杨老汉一怒之下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村委会强行拆除老汉房屋的行为违法。

  杨老汉因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全家9口人只有一处住宅,很不方便,便于2001年5月份申请了一处新宅基地。杨老汉建成新房后,村委会多次要求其拆除旧房,理由是该旧房未坐落在规划线上,按村庄规划方案须“建新房拆旧房”。而杨老汉则认为自己不超占宅基地,其旧房也不影响村庄规划,故一直拒绝拆除。2004年5月22日上午,村委会组织人员动用一台挖掘机,将杨老汉的六间正房、三间偏房全部拆除,其中房内一部分财物被砸坏。杨老汉不服,遂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权威机构鉴定,房屋及被砸财物价值为422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未赋予村委会任何强制权,故被告村委会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确认违法;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将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因不具有现实可能性而依法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点评]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村庄规划应本着“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因此,村委会不能因村民房屋未坐落在规划线上便要求拆除,大搞“一刀切”,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只有村民在旧房返建、重建时才可要求按规划建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村民在规划宅基地上建成新房,旧宅基理应退出。对不退出旧宅基的“多宅”户,应认定为非法占地。对此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村民限期拆除旧宅基上的房屋。如村民拒不履行,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村委会无权强拆村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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