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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4:03 信息时报

  佛山一公司面对工伤赔偿称“提前1个钟骑车上班不合理”叫板劳动局工伤认定

  法院终审确认无论职工上班时间早晚,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害就应算工伤

  时报讯

  (记者黄珊)几十分钟的上班路程走了1个多小时,职工恰在其间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2004年元旦起在全国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虽明确了“上班途中遇车祸属工伤”,但上班途中多久属“合理”,该条例并未作明确限定。日前,佛山市两级法院对一起工伤确认纠纷的判决中这样明确:无论职工上班时间早晚,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即应认定为工伤。上班途中遇车祸的广西女工家属由此受益。

  上班路上被撞身亡

  劳动局认定是工伤

  来自广西的蒙某曾是佛山市顺德区一家清洁公司的女工。2003年,她被单位派驻该区一医疗机构做清洁工。2003年12月17日早上6点多,蒙某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上班。6点35分时,蒙某途经顺德区新宁路与锦绣路交叉路口,被一辆小车撞倒在地。蒙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两天后,她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撒手西去。

  2004年1月12日,蒙某的丈夫李某向佛山市劳动局提出申请。请求该局认定亡妻在上班途中遭遇的车祸属工伤。两个月后,佛山市劳动局作出认定,确认蒙某所遇事故为工伤,蒙某生前所在的清洁公司必须给予她工伤赔偿。

  诉讼进程

  上诉

  短短上班路要走1小时?

  途中吃早饭不应算工伤

  面对赔偿,清洁公司不服,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7月,该公司以劳动局违反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不当为由,将该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蒙某的工伤认定。

  清洁公司最大的理由是,该公司规定职工每日早上7:30上班,但蒙某却在6:35就遭遇了车祸。公司称,蒙某的住址距离上班地点绝对无需1小时多车程,依据常识,蒙某应该是吃早饭去了,所以,她遭遇的事故时间不在“合理”的上班途中时间之内。

  一审

  途中时间多长算合理?

  无明文规定单位败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至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该法条没有作出明确限定。顺德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依上述规定,劳动局据此认定蒙为工伤,并无不当。

  而单位称蒙某6:35之前就出发,中途是去吃早饭,法院认为清洁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一审判决维持劳动局的工伤认定,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

  终审

  公司几点上班无关紧要

  途中遇车祸就应算工伤

  清洁公司败诉后,立即上诉至佛山中院。关于“1个多小时车程是否超过合理上班途中时间”的争论,佛山中院分析:即使蒙某的上班时间为7:30,事故发生时间6:35也仍属合理的上班途中时间。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即应认定为工伤。中院据此下结论:无论蒙某的上班时间为7:00整还是7:30,都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

  至于蒙某事发清早“是不是在去上班的路上”的第二焦点,佛山中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话,就应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既然单位称蒙某是去吃早饭而不是去上班,就要拿出相应证据。现在单位无法证实这一点,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佛山中院最终确定劳动局对蒙某的工伤认定准确无误,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清洁公司上诉。(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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