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先扣利息法院判决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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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4:29 大众网-农村大众 |
黄某明明借了侯某4400元钱,但他却出具了5000元的借条,原因是侯某要求提前预期留利息。此事后来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侯某借款4400元及利息。 黄某与侯某均系平阴县某村农民,2003年10月,黄某由于生活所需,向侯某借款。侯某与黄某约定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每元每月1分计算。交付借款时,侯某却提出要预扣利息,即从5000元中扣除1年的利息600元,但黄某必须还写5000元的借条。黄某借钱心切,违心地写下“借款5000元,利息按每月每元1分计算”的借据。借款期限逾期后,侯某催要借款,黄某要求减少利息,侯某不同意,遂于2004年12月将黄某诉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黄某与侯某达成了借款5000元协议,侯某理应将5000元借与黄某,但由于其提前预留了利息,而借条中仍注明借款数额为5000元,因此形成了计算复利,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李明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