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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特首的任期有法理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04:4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乔晓阳在深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后表示

  补选特首的任期有法理依据【新华社深圳4月21日电】(记者白冰唐昀)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乔晓阳21日在深圳主持召开香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社会各界人士两场座谈会,听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进行释法的意见,并与大家进行了坦诚的交流和沟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王凤超出席座谈会,听取意见。香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社会各界人士近300人参加了座谈会。

  发言的多数人士认为,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的任期5年,其法定职责是选举产生5年任期的行政长官,无权选举产生超过5年任期的行政长官。因此,在行政长官5年任期届满前因故辞职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5年的选举委员会补选的新的行政长官,其任期理应为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任期的剩余部分,而不应是重新起算的完整的5年任期。同时,根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可以修改。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在不实行普选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这表明,第三任行政长官将在2007年根据届时的产生办法选举产生,目前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其任期只能是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而不是重新起算的完整的5年任期。

  多数人士认为,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香港社会对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剩余任期还是完整的5年任期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为了保证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正确实施,确保新的行政长官顺利如期产生,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国务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代理行政长官的报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依法将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是完全合法合理和十分必要的,多数香港居民是拥护和支持的。

  多数人士认为,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基础。尊重和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首先必须尊重和维护香港基本法的权威,包括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而不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抱着抵制态度。

  也有少数人士对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表达了不同意见。

  在座谈会上,乔晓阳等回答了与会人士提出的问题。最后,乔晓阳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香港各界的意见,我们这次来就是敞开大门听取各种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两场座谈会的多数意见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国务院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的议案列入常委会议程是十分正确的,在目前行政长官选举制度下,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剩余任期,是有充分法理依据的。乔晓阳重申,中央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只要是对香港有利的事,中央都会积极去做,中央对香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都是为香港好,一定会得到广大香港同胞的积极支持和拥护。

  作者:记者白冰唐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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