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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宣判经历“生死”两重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07:2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华社南宁4月21日电 广西高级法院日前纠正了一起重大错案,一名被告在法院先后3次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无罪,经历了人生的“生与死”。

  这名“死囚”是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鸟坪村39岁的村民王坤,经常与父亲王以星发生口角而长期不合。2003年7月25日双方大吵一场,王以星持斧头将王坤的手臂砍伤。一个月后,王以星失踪了。

  同年9月5日,村民在鸟坪村边峻山水库发现一麻袋装着的尸体,遂向警方报案。15天后,王坤和妻子被警方带走。“这时,他们给我戴上手铐,问了两个多小时。后来,公安人员对我多次询问,直到第二天下午,我实在顶不住,就开始讲,他们问什么我就讲什么。”王坤说。

  桂林市检察院指控,王坤杀害了王以星,并与其妻子一起,将王以星的尸体沉入峻山水库。2004年5月,桂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坤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了解,峻山水库发现麻袋装着的尸体并不是王以星。判决生效后,2004年6月14日,王坤杀人案报送广西高级法院核准。3个多月后,广西高级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王以星的尸体没有找到,认定王坤杀人的证据不足,遂撤销桂林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4年12月9日,桂林市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王坤杀人案。同年12月底,桂林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王坤要求上诉。

  今年4月19日,终审法院广西高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判认定王坤杀死其父王以星后沉尸灭迹,虽有一定的事实、证据,但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王以星的尸体至今未能发现,不能证明王以星确已死亡,更不能证明王以星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这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关键所在。由于以上疑点目前无法排除和解决,故判王坤无罪。

  在终审为王坤辩护的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川告诉记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只要有证据,零口供也可以认定,但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江南时报》 (2005年04月22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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