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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披露十大知识产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0:28 南京报业网

  【南京报业网报道】新闻提示

  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该院民三庭副庭长刘红兵公布了2004年南京中院审理的10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宝宝金水VS娃娃金水

  基本案情:

  南京天然保健品厂1994年生产的“宝宝金水”行销全国。2003年5月,该厂发现叶长法经营的爱平百货部销售由潮阳市倩芬化妆品实业公司生产的“娃娃金水”,其包装、装潢与“宝宝金水”近似,遂提起诉讼。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倩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叶长法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娃娃金水”。

  法官点评:

  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知名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也是侵权仿冒的主要对象。企业不仅要重视创名牌,更应学会运用司法手段打击侵权仿冒行为,维护商品声誉。

  四明眼镜VS四明钟表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2日,南京国营四明钟表商店与四明钟表商店眼镜配戴总汇在中山大厦设立营业点。同年5月4日,在发布的广告上,使用了“南京四明眼镜店中山大厦配戴中心”的名称。四明眼镜店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四明钟表店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四明眼镜店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点评:

  老字号既是一个招牌,更是企业的财富。近年来,围绕老字号的纠纷不断发生,表明人们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该判例确立了解决老字号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合理划分权利边界,防止产生新的混淆。

  华纳唱片VS华厦公司

  基本案情:

  华纳唱片公司制作发行了《郭富城呼风唤爱卡拉OK精选1997》光盘,其中包括《国王的新歌》等三首MTV作品。该公司认为南京华厦实业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这三首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其放映权,要求华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华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华纳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和合理费用5000元,驳回华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该案是南京市首例音像作品著作权人状告卡拉OK厅案,对今后规范相关行业行为、合理确定赔偿标准等方面均有指导意义。

  药科大学VS福瑞科技

  基本案情:

  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天聪I号”胶囊的外包装和宣传单上没有事实依据地宣称该胶囊是中国药科大学的高新科研成果,中国药科大学和福瑞公司携手合作在此领域研究并取得了重大科研成果,“天聪I号”胶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假冒专利号。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福瑞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对福瑞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和冒充专利行为罚款15万元。

  法官点评:

  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该案是江苏省首例“既赔又罚”的典型案例。

  江动公司VS常内公司

  基本案情:

  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于1994年10月获得“导气堤式侧向螺旋进气道的单缸直喷式柴油机缸头”实用新型专利权。2000年8月,江动公司发现常州常内内燃机公司展出侵犯其专利的6种型号的柴油机样机,遂提起赔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常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江动公司经济损失等合计17734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以侵权人实施专利技术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参照侵权期间合理推定侵权产品数量,并考虑涉案专利在整体产品中的作用确定赔偿比例,充分保护了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

  恒顺醋业VS徐克荣

  基本案情:

  江苏恒顺醋业公司是“恒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03年10月,南京六合工商局在徐克荣处查获金山牌恒顺陈醋5635瓶,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六合工商局对其罚款21000元,没收假冒恒顺陈醋5635瓶。恒顺醋业公司随后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徐克荣书面保证不再侵犯恒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赔偿24210元。

  法官点评:

  该案涉及对驰名商标的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行政罚款上缴国库,民事赔偿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表明权利人在请求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金陵药业VS广州鑫辰

  基本案情:

  金陵药业公司、金陵药业技术中心与广州鑫辰医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花费1310万元受让鑫辰公司的一项技术成果及产品。但鑫辰公司又将该成果转让给湖北省某制药厂,其董事长张平将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等,致使两原告的合同利益不能实现引起纠纷。经法院调解,被告不再违约,原告也放弃索赔。

  法官点评:

  两原告与另一家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但是本着解决纠纷之目的,在征得其他诉讼当事人、案外人同意后一并给予了处理,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天奥仪器VS陈天财

  基本案情:

  南京天奥医疗仪器制造公司与郭庆年和孙岩军是“回路内麻醉气体吸附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他们发现,陈天财于1999年4月15日设立的天淼厂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抢占市场,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陈天财(天淼厂)立即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点评: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能够占有市场优势。本案原告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专利权,打击了非法竞争对手。

  现代雕塑VS时代雕塑

  基本案情:

  南京现代雕塑中心在报纸上发表了“希望之光”作品平面电脑效果图。之后,南京时代雕塑公司根据电脑效果图制作“科技之光”雕塑,并以6万元的价格将其销售、安装在中科昆山高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大院内。现代雕塑认为“科技之光”雕塑构成侵权,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时代雕塑立即停止侵犯现代雕塑“希望之光”作品著作权,赔偿损失6万元,刊登致歉声明。

  法官点评: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将著作权法“复制”含义运用于平面到立体作品进行阐释的案例,明确了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平面到平面,立体到立体,也包括平面到立体。对现代雕塑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成功范例。

  辛根塔VS绿叶化工

  基本案情:

  (瑞士)辛根塔参与股份公司是一种化学药品在中国发明专利的权利人。2004年1月14日,该公司以联系业务为由获取了盐城市绿叶化工公司董事长赠送的95%噻虫嗪原药样品20克。辛根塔认为此产品侵犯了它的专利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经法院调解,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向辛根塔公司书面致歉,赔偿损失3万元等。

  法官点评: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开始出现增长势头。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来自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该院严格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忠实履行入世承诺,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官的司法水准。(通讯员 徐高纯 快报记者 宗一多)源自:现代快报(编辑 田木)Ёā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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