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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住店丢巨款店主赔偿又反悔法院判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1:01 燕赵晚报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曾桂林 通讯员韦华娟

  4月19日,在荔浦县县城开了一家旅店的店主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对4月10日荔浦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表示不服。记者了解到,这个店主因允许没有身份证的人住店,导致另一位住店客人被盗窃巨额现金。由于担心旅店被公安机关停业整顿,店主以自愿赔偿客人1万元为代价,要求客人不报案。但这起盗窃案告破后,店主发现清退回的钱物太少而反悔,遭到客人的拒绝。一气之下,店主一纸诉状将客人告上了法庭。

  住店客被盗万元

  现年60岁的店主秀芬(化名)几年前在荔浦县城开了一家旅店。从2004年元月起,现年48岁的金女士(化名)为了方便在县城做生意,就租用并居住在这家旅店的4楼4号房。去年3月31日上午,金女士从银行取回现金11900元,准备付给帮自己运货的汽车司机。钱取回来后,金女士将钱放在枕头下面,就下楼淘米煮饭。没过多久,当她回房时,发现门锁被撬,现金也不见了。

  是什么人这么快就将这笔巨款盗走了呢?半个月后,公安机关揭开了谜底。原来,就在金女士从银行取回现金的头天晚上,荔浦县一个年仅20岁、绰号“李搞鬼”的人也来过这家旅店,并住进了金女士隔壁的3号房,此人入住时没有出示身份证。次日上午,金女士刚下楼,“李搞鬼”经过4号房时,从门上的缝隙窥视到房内没人,而床上有一黑色提包。他迅速将门锁撬坏溜了进去,将现金揣进怀里迅速离去。

  店主自愿赔偿损失

  金女士发现自己现金被盗,当即下楼找店主。秀芬当时不在,其大儿子得悉后,立即跑上楼查看,发现房门的确已被撬坏。当天晚上,秀芬一家人与金女士及金女士在县城做生意的几个朋友一起协商,秀芬表示自愿赔偿金女士1万元现金,但金女士不得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且今后如果盗窃犯被抓获,缴获赃款赃物归秀芬所有,金女士表示同意。

  次日,秀芬将1万元交给了金女士,金女士此后继续在该店居住了4个多月。2004年4月18日,秀芬的二儿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盗窃嫌疑人“李搞鬼”,缴获赃款500元及用盗窃金女士的钱购买的手机、影碟机。“李搞鬼”被荔浦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失主现金11900元。“李搞鬼”用赃款购买的价值860元的手机、价值300元的功放机及现金526.5元,退赔给失主,以上3项合计1686.5元,与该退赔的总数还差10213.5元。

  退赔太少店主反悔

  2004年8月18日,金女士从荔浦法院领回退赔给她的物品,她将这些钱物全部交给秀芬,并从秀芬原先赔偿给她的1万元中退出2000元还给秀芬。秀芬没想到自己当初1万元现金,如今只换回仅值3680多元的东西。虽然法院也判了“李搞鬼”还要赔偿余款10213.5元,但那些钱不知何时才能兑现。秀芬认为这些东西与原来的想像差得太远,于是拒绝接收。双方经多次协商都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店主败诉

  2004年12月中旬,秀芬以金女士在被他人盗窃后,强行索要1万元赔偿,而且不准店主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将金女士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金女士退还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荔浦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店主秀芬向法庭提供的仅是本人的陈述,其诉讼理由无证据证实,因此法院不予采信。而金女士向法庭提供的证词及证人的出庭作证,其证据形式来源合法有效,证据证实了案件客观事实。因此,法院对金女士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最后,荔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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