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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除少女子宫是哪种“公益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4:12 中国新闻网

  一位自称江苏某医院医生的网友,近日在某知名网站论坛发贴透露,几天前,当地的南通市福利院送来两名智障女孩,让医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然而他在看了病历之后却发现,两名女孩的子宫没有任何问题。据福利院的有关人员说,两名智障女孩最近来了初潮,切除她们的子宫是为了省去以后的诸多麻烦。记者经过多次辗转采访,医院院长承认确有此事,并表示,根据有关协议,医院此次手术纯属“公益行为”,未收取福利院任何费用。(4月21日《南京晨报》报道)

  将两名女孩好好的子宫给切除掉,竟然还是“公益行为”,简直让人匪夷所思!在福利院领导的眼里,两名智障女孩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并且以后会更加麻烦,反正她们不能正常成家和生育,不如切除她们的子宫“以绝后患”。而在医院方面看来,他们为福利院提供免费服务,也是做了一项公益性的善事。如此看来,福利院和医院两家,简直是两位智障女孩的“大恩人”!

  然而事情真是这样吗?这两位女孩尽管存在智力障碍,却也都是有鲜活生命的个体。不管她们将来是否会成家和生育,子宫作为女性重要的身体器官,谁也不能说对她们毫无用处。担负着监护责任的福利院,有什么权力侵犯她们的身体?而医院方面明知两名女孩子宫毫无问题,只在福利院单方面的要求下,签了份由福利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协议,就放心大胆地为她们切除了子宫,这难道就是医德的体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笔者认为,福利院和医院共同完成的“公益行为”,是对两位智障女孩合法权益的联手侵犯,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去年有关媒体曾报道过这样一件事,甘肃的一位女青年参与贩运毒品,涉案数量足以判处死刑,但其当时已有50天的身孕,当地警方竟然在全麻状态下,对其强制执行了人工流产,事后相关责任人均受到了追究。从这两起相近事件中可以看出,当前在一些人甚至是国家工作人员中间,法制和人权的意识还相当淡薄。笔者认为,如果特殊人群的生命和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尊重,对我们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会构成极大的威胁。

  【;作者: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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