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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8年侵吞公款500万 因职务侵占罪被判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4:29 新华网

  刘某在担任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某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的8年期间,侵吞了本村公款人民币500多万元。日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0出头的被告人刘某,1996年2月当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某村民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刚走马上任的他就把本村的工程发包出去,并开始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和虚增工程款的手段进行敛财计划。1996年2月至2002年6月,刘某先后利用本村将填土挖泥工程发包给谭某承包之机,采取签订虚假合同和虚增工程款的手段,侵吞本村公款180多万元。

  2000年1月,被告人刘某伙同梁某、谭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将本村填土工程发包给谭某承包之机,采取虚增工程款的手段,侵吞本村公款19.5万元。

  一次次的轻易得手,刘某的胆子也越来越大,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刘某利用本村与某建筑队曾签订代办征地合同之机,指使财务人员采取假借“某建筑队代办征地款”的名义填制现金支出证明单,由刘某在支出凭证的“收款人”栏目上假冒“区某”的签名,从而侵吞本村公款300多万元,用来冲减其本人的暂借款。上任8年,刘某共计侵吞本村公款共计人民币500多万元。(作者:阮锦平彭炳均)(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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