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国企改制职工档案管理又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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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1:55 燕赵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局工资处获悉,为保证国企改革顺利进行,做好改革中职工安置工作,石市将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档案管理作出新规定,今后,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凡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或未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一律不准承办职工档案保管业务,现已开办此业务的,应立即纠正,并对所存档案妥善管理。 此外,对公益性职介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举办的职介机构需要承担职工档案保管业务的,应经工商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验收合格并签订《委托保管职工档案协议书》后,方可承办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业务。而原《职工档案保管许可证》则同时作废。 按照新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档案,原则上由原企业移交到改制后企业管理,如原企业已破产或改制时已注销、关闭,内退职工档案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专门机构保管。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手续。 而对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要求自谋职业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对其档案要作封存处理并保留至办理退休手续时使用,为防止职工档案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职工的正常退休审批,此类职工档案均需由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专门机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据悉,国有企业改制后新企业留用的职工,应在原企业向新改制企业移交名单的同时移交职工档案。对国企改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下岗失业人员,由原企业将职工档案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保管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实现再就业后,由失业保险机构将档案转至职工新就业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