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收费新政策 须省以上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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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5:09 华商网-华商报 |
本报讯(实习记者 周艳涛 记者 陈有谋)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针对我省部分地区盲目增加出租汽车运力、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租车乱收费、非法营运等问题,省政府日前出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 意见要求,各地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等问题,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布的年度政府基金和收费项目执行,严查针对出租车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 意见指出,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采用由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出租汽车运力投入、经营权有偿出让、各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非法营运等情况进行清理和整顿,并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对本市自2002年以后运力投入、经营权有偿出让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打击非法营运等工作进行自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