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指出,海南龙杰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让消费者签定的“预购协议”是典型不平等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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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7:56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4月22日讯(记者李灏实习生胡蓉)4月21日,本报报道了温女士通过位于海口龙华路贵州大厦海南龙杰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预购二手房,按照对方要求交2000元定金,做好各种购房准备后,该公司突然通知“房子不卖了”,温女士要求对方索赔自己相关损失却遭拒。对此,温女士对二者所签定的购房预订协议中第五款中“如果中介的违约,只退定金,消费者违约定金予以罚没”的约定,提出强烈质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此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不少读者打电话认为,温女士所遭遇的不平等的条款,其实体现了部分中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而针对此协议,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也明确指出,这是典型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今日上午,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在详细看了温女士和海南龙杰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签定的“购房预定协议”后指出,消费者的质疑是正确的,这项条款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违约了定金罚没,而中介违约了仅退回定金(定金本身就是消费者的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平等。中介通过该款项,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显然是不合理的。按照我国“担保法”、“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省消委会还指出,面对这种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正当权益。 作者:李灏 胡蓉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