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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税政策有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8:42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温源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通知规定,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如氯化金、氯金酸晶体或三氯化金晶体、AUSi型纳米级导电胶等,其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该规定的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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