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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异地转入政策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09:1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金陵晚报报道】昨天,由市政府签发的《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正式出台。从今天起,五类异地来宁人员可在南京领取养老金。

  据介绍,这五类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可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至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经市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批准调入或引进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经跨统筹区的集团企业批准,调入该集团企业在南京的所属单位,在南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跨统筹区在南京自主创业,已在南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劳动保障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合法证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

  曾在南京参保的南京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要求返回我市,其在南京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大于其在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或在南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

  其他跨统筹地区到南京就业,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南京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规定年限(即上述1—4类不满10年,第5类不满15年)的,应按规定补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方可办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手续。

  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处负责人补充说,不符合以上接续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仍应保留在原参保地,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其不愿意在原参保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可视同新参保人员在南京新建社会保险关系。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内,可申请将其在南京参保建立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结算领取,同时终止其在南京社会保险关系。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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