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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申请陪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15:47 东南快报

  本报讯昨日,厦门思明法院组织当天任命的30名人民陪审员学习《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据悉,这是全省首个由基层法院制定的这类“办法”。

  据思明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制定该“办法”,是因为人民陪审员任命后,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等一系列细化操作问题接踵而来。而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只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基层法院迫切需要制定一套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办法”4大看点

  1 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由谁决定?

  法院: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由审判业务庭庭长决定。

  2 谁可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法院: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可申请。

  3 若需将陪审员纳入合议庭,应何时向谁申请?

  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在接到法院确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三日内(含通知当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法院应记录在案。在起诉阶段,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原告向立案庭提交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书面申请材料。当事人不按起诉阶段规定提出申请的,视为其放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权利。

  4 如何防止人民陪审员只陪不审?

  法院: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开庭前有不少于半个工作日的阅卷时间,要求阅卷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审判长提出。

  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若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有意见分歧,应将其意见写入合议笔录,必要时,陪审员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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