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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罚状告交警知理亏请求撤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16:45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刘妍 通讯员 黄克强)昨天,江门开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违法小货车司机状告交警的案件,最终以当事人撤诉收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涉及该市交警执法的首宗行政诉讼案。

  据介绍,2004年10月27日上午10时,江门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两位执勤民警在开阳高速公路巡逻时,发现一辆轻型小货车停在路间,当时车辆前盖打开,且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于是执勤民警立即靠边停车上前了解情况,司机表示该车水箱水温过高,等一下水温稍降就可以走了。

  交警要求该车司机出示相关证件,发现登记车辆号牌为“粤KP××90”,与该车的“粤KP××91”号牌不相符。值勤交警检查该车号牌时,该司机才交待说其家乡风俗认为“0”字尾号牌的兆头不好,所以他把号牌末位的“0”字用透明胶将蓝色纸粘贴遮挡成“1”字尾。

  江门交警对该司机进行耐心教育后,依法对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两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然而,事过几日之后,该小货车司机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部门出示其遮挡车辆号牌的实质证据,同时向交警部门索取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旅差费、住宿费、律师咨询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12万元。

  法庭上,原告表示其车辆并非发生故障而紧急停车,停车时间不长,所以未设置警告标志,且要求交警部门出示实质证据。

  被告方代理律师答辩:交警部门整个执法过程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决定书是合法的,并有原告的签名确认。且当时值勤民警依法适用的是简易处罚程序,证据已足够充分,无须再提交其他补充证据。

  法庭休庭后,当事人李某承认违法事实,恳请交警部门能对其从轻处理,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最后,法院以原、被告达成谅解为由,同意原告的撤诉请求。(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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