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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赛“太空诉讼”未出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01:50 京华时报
  作者: 张瑾来源:
中国参赛“太空诉讼”未出线(图)
赛后,中国代表队与新加坡代表队合影。

  “卫星被激光武器摧毁 两国太空战一触即发”

  两国的航天器在太空相遇,一国疑其空间站遭攻击,启动激光武器系统摧毁了另一国的多个卫星。经谈判,两国决定将这一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这是上周于悉尼落幕的“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的模拟案例。中国政法大学代表我国参加了该竞赛。这是我国第二次派队参加该比赛。经过5天激烈的法庭陈述和辩论,我国代表队在小组赛中惜败,未能取得小组出线权。

  中国政法大学代表队在国内的比赛中击败了其它3支队伍后,代表中国前往悉尼参加亚太地区的比赛。比赛语言为英语。亚太地区的“状元”将代表亚太国家,与其它各大洲的选手进行决赛。4月12日到16日,亚太地区比赛举行。20支参赛队被分成4组,各组进行循环赛,前两名晋级8强。中国代表队先后与同组的印度、新西兰、马来西亚及新加坡进行了法庭控辩。

  昨天,中国代表队领队凌岩教授和两位队员毕静和张楠,向记者介绍了这场“太空诉讼”的始末。

  赛后总结

  输在空间法研究发展滞后

  “在我们的全部4场比赛中,这场与新加坡队的比赛是我们发挥最好的一场。比赛进行得比较激烈,控辩双方的论据和观点把握得都很到位。”参赛队员毕静这样认为。

  赛后3位澳大利亚籍法官的打分显示,中国队的书面陈述虽高于对方,但法庭口头辩论比对方的分却低很多,因此总分低于新加坡队。中国队最终未能从该组中出线进入8强。

  对于中国队在本次比赛中的结果,毕静和张楠显然心有不甘:“语言问题、备战时间短以及我国空间法的研究和发展滞后等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参赛队在比赛中走得更远。我国空间法的研究和发展已经与我国航天所取得的骄人成绩远不相适应了。”

  中国队未能在本次赛事中走得更远,分组抽到“死亡之组”也是另外一个原因。同组的对手除马来西亚之外,新加坡、印度、新西兰3个国家都是公认的强手,一直以来对《空间法》的研究比较重视,参赛选手的母语就是英语,而且他们比赛经验相对丰富。

  马上就访

  模拟案例对空间法制定有启示

  “这些模拟太空案例,对于我们的航天发展和相关空间法律的研究和制定,会有所启示。”外交部条法司贾桂德处长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指出,不断完善空间法律,是人类更好地和平利用外太空的要求。

  贾桂德处长说,目前所有的外空活动中,责任主体均为国家,但世界航天活动正呈现出的商业化和私营化发展趋势,对现有外太空方面的国际公约构成了挑战。国际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开始就外太空的具体范围、空间资产议定等内容进行讨论和完善。

  贾桂德处长表示,我国已经成功实现了载人航天,但目前尚没有一部相对完备的空间法。“其实诸如飞船等航天器在轨运行时其自身及宇航员的安全问题、空间碎片的解决以及航天器返回时发生特殊情况需降落别国时如何处理等,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需要去不断予以研究。以前就曾发生过某国的卫星返回地面时落到了其它国家的情况。”

  他透露,我国有关部门目前正着手制定关于发射空间物涉外损毁的条例,以对在航天器发生不测情况下的相关处理方式作出规定。

  辩题梗概

  A国开发了“天梯”项目,制造出一根有足够长度和强度的炭绳。炭绳随空间站被发射升空后,一端连在空间站上,另一断降落地面被固定在海锚上。A国通过“天梯”,将该空间站秘密升级为一个能够进行导弹防御的中程拦截系统。

  B国不是A国的盟国,两国隔海10000多公里。由于担心“天梯”可能会被对方用作导弹防御系统,使自己国内的洲际弹道导弹系统威慑力降低,B国开始了一个秘密项目,发射“检查员”号人造卫星,位于“天梯”附近,以监视其运载情况。

  “检查员”升空不久,A国就检测到其活动,并以距离太近对“天梯”有威胁为由,要求B国将“检查员”移至距“天梯”至少1000公里外的地方。经过抗议、威胁和反威胁,B国最终同意移开“检查员”。

  问题出现了。“天梯”上的炭绳突然断开。空间站认为自己遭到攻击,在用激光武器向B国的5颗卫星开火的同时,迫降在B国境内。空间站被B国拆卸,宇航员被投入监狱。作为回应,A国在海锚附近俘获3架B国飞机。3000英里长的炭绳碎片落到了两国境内。

  当两国濒临交战时,理智占了上风。双方经谈判,互将扣留的人员交还对方,并同意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双方接受调查结果,而遗留问题,将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炭绳断开是由“检查员”排出的气体所致。

  调查结果发布后,A国要求B国赔偿因“检查员”排出气体对“天梯”造成的损害,并要求返还空间站;B国则要求对方宣布空间站上的激光武器违反了国际法,并要求赔偿被摧毁的5个卫星,以及炭绳碎片对其环境的损害。

  两国将此提交国际法院。双方同意关于空间站上配置武器系统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此诉讼程序中予以讨论。辩论焦点

  4月16日,悉尼模拟国际法庭上,中国政法大学三名法学研究生毕静、张楠和刘宁为B国辩护,对阵替A国辩护的新加坡代表队。

  回合一

  “天梯”属太空还是地面

  新加坡队:因“天梯”一头与地球相连,因此其并非是太空物体,而是地面设施。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第二条中关于“一国航天器对他国地面物体造成损害时应绝对负责”的规定,B国应对“天梯”的损坏负责。

  中国队:“天梯”虽然一头与地球连接,但它是先同空间站一道被发射进入太空的,始终与空间站维系在一起,而且“天梯”建成后一直在外太空活动,因此,它理所当然属于空间物体,对方援引法律条款不当。

  点评:此回合中,新加坡代表队独辟蹊径,没有援引惯常的《责任公约》第三条关于“空间物体之间造成损害”的责任条款,而是将己方置于弱势地位———地面物体,这样一来,对方的航天器在该冲突中就不免有“欺压”之嫌,需无条件承担事件责任;但中国代表队的反驳同样精彩,她们抓住了炭绳是发射上天在先并服务于太空活动这一事实,认定其为空间物体,让对方无可辩驳。

  回合二

  空间站启用武器是否正当

  新加坡队:空间站启动激光武器系统进行自卫是完全合法的。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一国一旦受到他国武力攻击,可予以自卫还击。

  中国队:实际上,B国并未对“天梯”实施过武力攻击,也没有使用任何杀伤性武器,对方不能将炭绳的断裂归于受到武力攻击。否则,我们身边正在发生的自然环境恶化难道也是受到了武力攻击所致?退一步而言,假使对方有权使用自卫措施,也应符合适度及合理原则,不应防卫过当。A国摧毁了B国多个卫星,显然应对此予以赔偿。

  点评:因为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证实“天梯”损毁与“检查员”释放出的气流有关,因此新加坡队以《联合国宪章》为论据,坚持己方是正当防卫,应该说援引的法律依据很权威;中国代表队则以“武力攻击”的概念和范围入手进行了辩驳,攻击点找得很准,但对相关法律或判例的援引似显不足。

  回合三

  空间站是否应该归还

  新加坡队:根据《援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援救协定》)的条款规定,B国应将迫降于其境内的空间站返还对方。有例为证: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中,中方事后就曾将降落于境内的美飞机返还给了美方。

  中国队:首先,对方的例子不适用于外太空,飞机属《航空法》所辖范畴,各国有具主权特征的领空,但外太空则为人类共享,无涉主权问题。同时,对方空间站配备有攻击性武器,已经对太空和平产生了不良影响,属于对外太空的非和平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问题,应不适用于《援救协定》。

  点评:新加坡队以“中美撞机”为例,这招固然精彩,但如能将外太空的范围和概念加以阐述,强化援引该判例的理由,或许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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