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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回顾: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15:56 人民网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法官孙长山作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下是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人民网视频访谈。本次访谈的主题是解读“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位嘉宾,他们将与广大网友共同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题。坐在中间的这位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宋建朝先生,另一位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室孙长山法官,非常感谢两位嘉宾来到人民网与广大网友共同探讨话题。

  【宋建朝】:各位网友大家好!

  【孙长山】: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看起来我们网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挺陌生的,昨天我们发出一个访谈通知以后,马上就有网站跟了一个帖子,他问的很简单,说“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可以说的很直白,也说明我们网友对这个问题还是缺乏一定的了解。所以,我想首先请宋主任介绍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以及人民陪审员是否是一个专门的职业呢?

  【宋建朝】:我先简单地说一下,首先是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首先介绍一下陪审员的制度。

  至于网友谈到陪审员是怎么回事?我们根据法律的一些定义,我是这么看的,人民陪审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在特定的案件审理中行使与法官相同权利的普通公民,这个是根据法律确定对陪审员的一个定义。

  陪审员的主要职责,他在特定的案件审理中是与法官具有相同的权利,这里面主要是什么职责呢?根据案件审理的过程主要有这么几个职责:一个就是审阅案件的材料,第二个就是参与案件的一些必要的调查。还有要参加案件的审理,就是开庭的审理。最后还要参加案件的评议,因为案件审理完了以后,我们合议庭要进行评议,他作为一个合议庭的成员,他要参加这个评议。这个是我们法官的权利,陪审员在案件过程中同样有。

  另外,为了保证我们陪审员能够真正地行使他的职权,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我们陪审员的意见和法官的意见不一致的时候,那么法律也规定必要的时候他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院长,由院长来考虑是否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来讨论。这些都是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基本的职责。

  我想谈到职责同时也要谈一下他的义务,因为他既然作为一个合议庭成员,来行使审判权,他对事实、对法律的审议都要发挥它的作用,对他有一些义务,这个也是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一些规定。比如保守审判的秘密、注重司法利益,维护司法形象,这些方面做一些工作。我简单地把他的职责和义务介绍到这里。

  [主持人]:谢谢宋主任的介绍,了解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以后,我们接下来谈一下与之对应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想问一下孙长山法官,这种制度是否世界各国都在实行的做法,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这项制度?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种陪审制度,广义上讲这种陪审制度应该是世界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在施行的,但是陪审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具体的制度设置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各位网友都比较熟悉的,通过一些影视作品所了解到的英美法系实行的陪审团制,也就是由普通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由这个陪审团来决定案件的事实,然后由法官根据陪审团确定的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判。还有就是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像德国、法国这种欧陆的国家,他实行的是参审制,这种参审制的陪审制度从制度设计上,和我们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接近。

  陪审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泊来品,也就是说它是从西方传入的,陪审制度最早在西方在昂克姆萨可逊国家演进过程中产生的,他遵循一个古老的理念就是同类人审判我,如果我有罪,审判我的除了职业法官要有和我同类的人,比如我是一个农民,在我审判我这些的人当中应该有来自农民的成员,这样他能够理解我,以此才能体现出司法是公正的。从同类人审判衍生出来这项陪审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我们国家的陪审制度,这项制度在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历史,最早从革命根据地开始实行了,应该说在我国也有优良的传统,是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

  在十年文革期间,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受到极大的破坏,所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度也停滞。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这项制度应该说在今天又焕发了新的生机,特别是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立法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也赋予了这项制度的新的生命力。

  [主持人]:我们顺着这个话题请孙先生再介绍一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个决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孙长山】:这个《决定》最早是在2000年9月的时候,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委员一致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是由于这项制度在我们国家原有的立法方面有很多过于原则,不够详细和不够具体的方面,比如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像一些经费保障方方面面的问题,包括陪审案件的范围都没有一个具体的法规规定。这样就需要在这些问题上还要做进一步的研究,所以当时九届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提出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

  这次审议以后,有许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包括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仍然十分关注,所以就又提了很多的建议案,建议立法机关对这项制度通过立法进行完善。所以,根据这个情况,最高法院针对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候提出的问题,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把它作为一个新的立法议案又提交给十届人大全国常委会进行审议。对这个议案,十届人大常委会也是十分重视,所以在八次会议的时候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第一次审议的基础上,在方方面面共同关注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在11次会议的时候,最终通过了这个决定。

  [主持人]:感谢孙先生的介绍。接下来请宋主任谈一谈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宋建朝】: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感觉到有四个方面对我们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建设的意义:

  第一个方面,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因为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司法实际上也是国家事务里面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我们现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请人民群众来参与司法活动,这就是最直接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也是健全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当前也是实践三个代表,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要思想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第二个方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因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刚才谈到了陪审的演变过程,这样一来就与法官形成了一个思维的互补,因为法官主要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来考虑这个案件,这样我们有利于调查案件的事实,正确来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有利于强化诉讼的调解,因为根据中国的国情,调解在中国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这样通过调解也有利于我们一些判决的执行和调解的执行,说服当事人能够息事服判及时化解一些纠纷,提高我们诉讼效率。

  第三个方面,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是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对提高我们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来促进我们的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也形成一个自我的约束机制,因为他是合议庭的一个成员,对合议庭整个的审理过程都非常了解。也对我们司法廉洁有一些重要的约束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方面对司法审判的一种干预,有助于我们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对保证司法廉洁还是很有作用的。

  第四个方面,对于增强我们司法权威还是非常有利。因为实践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它是一个相互的关系,你要实现司法公正,你的司法权威要高,但是你要有司法权威,你必须要有司法的公正做法,你的司法不公正,你的权威就不高。这样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在群众中比较有威信,有威望的,我们通过推荐、选拔,推荐他们的代表来做陪审员。这样他们参加审判就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刚才说到同类人员在合议庭里面可能对他们的理解,也看到法院内部的审判过程,当事人增强对法院的信任。也使得当事人能够确信我们法院的裁判的公正性。现在很多人不知道认为法院裁判是不是关着门的,你们是怎么搞的,他们不知道。现在有个陪审员在里面,代表他们的一些想法,这样对法院的威信还是很有好处的,进而也自觉地履行法律的义务,比如判决书需要我履行,就履行了。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判过程中,对我们法院工作会全面深入客观地了解,因为他是从一个角度来观察我们法院的管理。通过他们向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来宣传,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我们法院工作的了解合理解,对于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一些猜疑或者误解,这样工作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加陪审活动,对于我们树立国家司法权威都是非常有利的。我想从这四个方面就能体现出他的作用。

  [主持人]:刚才你提到人民陪审员选拔问题。我们现在回答一个网友的问题。

  [靓鼠]:我想当人民陪审员,我怎样才能当上呢? 对于学历、职业、年龄、性别方面有没有什么要求?是终身制还是有一定任期?

  【宋建朝】:陪审员产生的过程,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首先规定了陪审员的条件,这个在我们人大决定中对条件规定很明确,我在这里也算是一个宣传,首先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要年满23周岁,要品行良好、工作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这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基本条件。根据这个条件,因为中国各地发展不平衡,我们根据这个情况在法定情况下提出一些具体的条件,尤其是对一些当地威望很高的群众,他的文化水平不一定很高,根据这个条件我们做一个调整。

  那么根据这个条件怎么做一个陪审员,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下各个地区需要多少陪审员,这就是一个人大要确定陪审员的数额,这个要由法院提出一个数额,由人大常委会来确定,说这个法院可以有这么多的陪审员。有了这个陪审员的数额以后,我们法院根据法院的规定条件,在当地要公告,我们这个法院需要多少个陪审员,条件是什么,要公告,要宣传。然后我们公民就可以根据这些公告的条件通过组织推荐,也可以自荐,向法院来表示自己愿意做陪审员。法院根据大家的推荐和自荐,还要通过审核,必要的可能还要考核。

  但是这里面就有一个环节,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在人民陪审员任命的问题上,我们要会同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来共同做,比如他报名了,对他的审核我们要交同级的司法行政部门,也就是司法局,共同来审核,如果个别需要考核,我们共同去考核。这就是一个程序。在双方都审核考核完了以后,由我们法院的院长来提请到同级的人大常委会,按照我们规定的数额来进行任命,这就是我们陪审员产生的过程。如果有些公民有意要做陪审员,可以按照这些条件和程序来申请。

  [靓鼠]:会不会像做律师一样先考一个律师证?

  【宋建朝】:这个法律没有规定,也不需要。因为刚才谈到了他属于一种参与他体现了公民参与到我们国家管理的过程中,这个事情并不是像我们的职业法官或者职业律师那样要求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他并没有这个要求。但是现在法律上规定了一个任期,法律规定是五年的任期,和当地人大的时间是相一致的,也是便于工作。但是没有规定能不能连任,因为我们这个任期,根据当地的情况看,本人有积极性,条件非常好,工作也非常好,我们现在考虑不一定他不能连任,但是现在法律规定有五年任期,我们根据情况再做,到时候再选任。

  [主持人]: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本次“两会”上代表委员对这个话题的关注程度怎么样,是不是有很多提案、议案或者建议呢?

  【孙长山】:应当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的问题从九届人大到现在都是一个深受代表们关注的,也深受社会关注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但是像议案、提案这些东西,因为在十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个决定》,所以在《决定》出台以前,要求通过立法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样的提案、议案、建议案非常多,现在决定已经出台了,关于立法这方面的提案、议案在这次会议上面没有相关这种问题的提案、议案。

  但是人大代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程度仍然是非常高的,据我们了解,社会上面的公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程度也是比较高的,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这个制度、这个决定的贯彻实施也是非常关注的,在这次“两会”召开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这个决定的贯彻实施召开了政府部门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同志也专门就这个工作贯彻落实有一个讲话,要求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也要对这项工作给予足够的关注,共同地做好这个决定实施的工作。

  [主持人]: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有的网友提出来,说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还不大清楚,请宋主任给予解答一下?

  【宋建朝】:陪审员参与案件范围在这次人大常委会决定上应该说有了一个原则的规定,我把它概括起来就是“两个适用,两个不适用”。

  两个适用,就是这两类案件适用于人民陪审员参审,一类是一审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刑事、民事、行政的一审案件,这是一类适用,还有一类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和行政案件的原告提出来要求陪审员参审,但是它适用,这是法律上的两个适用。

  两个不适用,我们法院里面一审案件里面失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我们简易程序就是一个法官在那里审,所以就不誓约。另外一个法律另有规定的,不适用。两个适用、两个不适用是个原则的规定,具体的规定恐怕还要细化。否则的话,下面还不好执行。比如说什么叫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这个恐怕要在实践过程中逐步摸索来做。我们也可以看一看老百姓提出来要求参与的是哪些案件,也为我们下一步确定案件提供依据。这样法律有规定,恐怕还要在5月1日实施以后,通过实践过程中我们再提出更确切的适用范围。

  [未央歌]:从全国看来,陪审员的队伍需要有多少人,北京市需要有多少陪审员?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的严格确定刚才宋主任已经谈到了。具体的全国范围内需要多少陪审员,在一个基层法院,在这一个辖区范围内需要确定多少陪审员,原则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样一个规定,在确定原则的时候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你这个基层人民法院、这个辖区地域面积有多大,人口数量有多少,案件数量有多少,包括还有一些需要参照的一些因素,比如民族状况等等,根据这些原则来确定这一个基层法院需要多少个人民陪审员。

  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的原则确定,包括整个的选任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当中,所以在全国范围内需要多少人民陪审员,这个数量目前来讲还很难有一个非常确定的数字。但是应该说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不会超过我们法院目前有的职业法官的数量,这是肯定的。具体的数字,还有待于工作进行当中才能确定下来。我们在过去的一些调查了解过程当中,了解到目前或者是在前一个时期,我们国家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大概是在2万人左右,但是这个数字是过去的。随着决定的实施,制度的完善,这个数字到底多少,怎样才能合适,怎样适应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需要,这个需要工作进一步开展才能确定下来。

  【宋建朝】:我在网上看到,现在湖南省有123个基层法院选出了1700多个陪审员,这是我在网上看到一个省的数字,将来全国将不断有这样的数字出来。

  [主持人]:看来群众对参与审判的积极性也是很高的。有人将人民陪审员称为边外法官,说明陪审员在审判中有相当大的决策权。如果陪审员和法官的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法官觉得被告是有罪的,陪审员认为被告是无罪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做怎样的处理?

  【宋建朝】:首先合议庭规定是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合议庭一般都是单数,三到五个人组成合议庭,现在在一审案件中,在基层可能更多的普通审理案件都是三个人的合议庭,按照法律规定,他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陪审员参与,至少有一个甚至有的时候是两个。如果有两个的话,他们两个陪审员的意见假如和法官的意见不一致,他们两个还是多数,如果他是一个陪审员,他的意见和两个法官的意见不一致,他可能属于少数。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院包括法律也有规定,像他是一个人的时候,他的意见和法律意见不一致了,他可以提出来,请求合议庭把这个案件提请给院长,因为我们上审判委员会讨论也是我们法院一个审判组,除了这个合议庭讨论以外,还有一个审判委员会又讨论,这样可以提请给院长,由院长决定是不是把这个案子提请到审判委员会讨论。我们从这道程序保证了陪审员能够主张你的权利。如果你要是两个陪审员,你们的两个人的意见已经把法官的意见否决了,如果我们法官的意见不一致,他也可以提出来,提请到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向院长提请决定。这样既保证陪审员的权利,同时又保证了案件的公正性。

  [主持人]:这样看来法官数量和陪审员数量的总数肯定是奇数才可以?

  【宋建朝】:合议庭的情况肯定是单数,不可能是双数。

  [主持人]:我们再最后回答一个网友的提问,网友“打破沙锅问到底”。当陪审员赚不赚钱,我如果想做一个专职的陪审员,收入能有多少?

  【宋建朝】:建立陪审员这个制度绝对不是为这些人提供就业的机会,他是一种参政议政的形式,实际上陪审员也是很辛苦的。我们现在考虑对陪审员的经济上的一些补偿,有几个方面:一个有工作单位的陪审员,他参加陪审的时候,因为有一个交通费,有一个吃饭午餐补助,法院在这方面提供,因为他有一些消费。如果没有收入的人,当了陪审员以后,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按照上个年度他工资的平均值给他一定的补助。他没有固定收入,他可能在农村里面有他自己的收入的方法,你让他陪审可能影响到他的工作,这样也要给一定的补助。这两方面实际上不存在收入的问题。

  同时作为一个陪审员,他有多少个机会参与陪审呢?现在因为法律规定,根据陪审员的名单,根据案件随机抽取。这个案子来了,需要哪个陪审员,采用抽取的方法,这个地区陪审员一年能够参加多少次陪审,根据抽取情况和机遇情况,收入可能不是很现实的,谈不到有什么收入。

  [主持人]:谢谢你的回答。通过两位的嘉宾的介绍和解读,我想网友们会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在这里我也祝愿在今年5月1日决定实施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能够大力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制的进程。网友们提出的其他问题,两位嘉宾稍候将以文字的形式作出回答。再一次感谢两位嘉宾来到人民网演播室,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本次视频访谈到此结束,网友们,再见!

  【孙长山】:各位网友大家好!

  [没有两下子敢上强国吗]:请问嘉宾,人民陪审员在二审中参与审判吗?

  【孙长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判活动,二审案件的审判不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

  [如苍生何]:如何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是依靠他自身的社会阅历、道德良知,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当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接受参加审判活动所必要的培训,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诉讼程序的原则。对此,人大决定已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也已就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做出了安排。

  [边城飞人]:高法在《决定》实施之前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宋建朝】:这个《决定》出台以后,最高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准备工作。第一方面就是组建专门的工作机构。最高法院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要求地方各级法院也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个方面,我们从政策准备方面,为下面开展陪审员工作提供一些政策依据。首先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法院又根据这个实施《意见》,下发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人民陪审员培训事实方案》、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大纲、编译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教材。这些文件和政策是为在5月1号之前做好选任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特别强调要按照时间,保障5月1号正式实施陪审员制度。我们提出在2005年1、2月份能够做好选任工作,3、4月份做好人民陪审员的上岗前培训工作,确保5月1号正式上岗。当然由于现在陪审员的任命涉及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开会时间问题,所以可能会在任命时间上顺延到三月份,但是对5月1号正式实施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关于培训工作,最高法院也非常重视。除了刚才提出的制定统一的大纲和教材外,最高法院在3月初举办了全国人民陪审员的示范培训班,把各地的陪审员代表集中在国家法官学院统一进行培训。这里面也有地方高级法院的教员。通过这个培训示范班培养一批师资,让他们回去培训其他的陪审员。最高法院的肖扬院长专门到培训班上讲话,对陪审员培训工作十分重视。

  另外我们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在5月1号之前,全国法院集中时间进行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各种方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一些相关的问题集中进行宣传,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为人民陪审员这项工作要真正搞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

  [映洁]:请问嘉宾:如果人民陪审员的聘任完全由法院说了算,会不会影响它对司法公正所起的作用?

  【宋建朝】:首先人民陪审员的聘任不是法院说了算。首先名额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人选是由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产生。而且对人选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和考核。法院只是作为法律程序由院长提请任命。所以应该说陪审员的产生是一个公开的、公平的过程。

  [SUN]:人民陪审员?到地方、到基层恐怕就是关系网大宴会了!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具体案件,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是在全体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中随机抽取参与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另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同样也要遵循回避原则。

  [俺是一个农民]:嘉宾先生:被告人可不可以请求法庭更换陪审员?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就是合议庭成员,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当事人享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中的陪审员需要回避,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如果确定该人民陪审员应当回避,则可以更换。

  [不上班也赚钱该多好]:请宋主任讲讲,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活动等等要有一定花费,经费谁出啊?你们又如何管理他们呢?

  【宋建朝】:首先人民陪审员所需的经费应该有四个方面,一是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从事陪审工作,法院要为他提供交通补助、就餐补助。二是没有固定收入的陪审员,法院要给他们经费补助。三是人民陪审员培训需要一定的经费支出。四是人民法院要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环境所需的经费支出。

  这四方面的经费支出,按照法律规定是列入法院的行政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现在从法律上经费已经有了来源,但是还需要各地具体落实,保证5月1号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实施后,各项经费能够到位。

  对于陪审员的管理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主要有任命、培训、奖励、免职。这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是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具体的就是在任命的时候,我们要请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和共同考核人选。在培训方面请司法行政部门对培训计划提出意见,在奖励方面我们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对奖励人选进行考察,免除人民陪审员也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法院的管理部门一般在法院的人事部门。第二部分是审判业务方面的管理。主要涉及随机抽取陪审员,审查人选回避,组建合议庭以及审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这部分管理工作主要由法院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由哪一个部门负责,最高法院没有统一的规定,可由地方法院根据本地情况,从方便工作的角度出发,自己确定。

  [泾渭流波]:嘉宾好!如果任命的陪审员社会公信很差,那么如何避免给法律尊严带来的负面影响呢?

  【孙长山】:根据人大决定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如果违反了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职务。另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愚林]:请问人民陪审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某人担任几年人民陪审员之后,被发现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能否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时,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就是说,如果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过程中犯罪,依法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春水东流乎]:请问嘉宾,如何在实际运作中体现出“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呢?

  【宋建朝】:体现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主要一点要从人民陪审员产生入手。使人民陪审员人选的来源能够充分考虑到职业、年龄、文化程度、民族等方面的因素。使人民陪审员能够尽可能的代表和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意见。另外从产生的过程看,组织推荐一般是由各个基层组织根据他们对公民的了解,向人民法院推荐人选,通过基层组织平时的了解,他们推荐的人选也应该代表了他们这个地区或者这个部门的“人民”性。还有一种渠道就是个人自荐,如果组织没有推荐,个人还有这样一种自荐的渠道参选人民陪审员。通过推荐自荐程序也能反映出一定的“人民”性。

  实际上从人民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已经有意识的充分考虑到陪审员来源的多面性和程序的多样性,开辟多种渠道,使公民能够参与这项工作。也是为人民陪审员能够更广泛的代表公民的意见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行遍江南清丽地]:请回答不懂法律的人什么去解决法律问难呢?

  【孙长山】: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一是弘扬司法民主,二是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用自己的社会经验、道德良知来弥补法官在了解社会方面的不足,是有利于案件裁判公正的。在西方,法官的职业化早已实现,但仍然保留陪审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在选陪审团成员时,还排除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加入。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之前,还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一片乌黑]:请问:能把全国各地的法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名字、职务等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吗?谢谢!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就会向社会公告。

  [边城飞人]: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状况如何?还存在哪些比较重要的问题?

  【宋建朝】: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在法律上是明确的,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认识是明确的,也在努力的做工作,有的法院做的还很有成绩。许多法院认真选配人民陪审员,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在审判工作中也积极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比如专家型的人民陪审员在涉及专业技术性比强的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请共青团、学校、妇联等部门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被告的抵触情绪,使他们接受法律制裁,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但是从全国总体而言,由于制度本身日常运作缺少规范,实际陪审效果不尽人意。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陪审员职权不明确,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具体的职权和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陪审员发挥作用。二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随意性过大不容易实施。三是陪审员选任方式不便操作。按照过去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是选举产生的,但是在实践中选举的方式操作起来不太方便,多数地方做不到。所以造成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混乱。四是缺乏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培训。有时不能保证陪审员按时参加审判,有时又使一些陪审员成为长期的“边外法官”。基础的业务培训不能得到保证,也影响了审判制度的实施。

  所以这次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针对陪审员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措施。更便于陪审员制度的推行。

  [愚林]:请问嘉宾,人民陪审员选定以后,在任职期间能否和法院法官享有平等的培训机会和待遇?

  【孙长山】: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千重山]:设立陪审员是否充分说明了你们自律性太差,必须有人时刻监督你们才行呀?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其职责定位是行使审判权。当然,人民陪审员客观上会对法官具有监督作用,但这种监督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人民陪审员不可能在自己参与审判的情况下,同时行使审判监督权。

  [靓鼠]:两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景是怎样的态度?乐观吗?展望一下。

  【宋建朝】:应该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景我们还是抱乐观态度的。首先从全国人大出台《决定》,我们已经看到国家对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视。在法律上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和保证。还有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和理解,会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地方的实施。作为最高法院,已经把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自己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我们想有中央和地方的支持,有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有社会各界的理解,从今天网友提问的踊跃也可以看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反映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这也是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础力量,这项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宋建朝】:非常感谢人民网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机会,与网民一起交流和讨论有关人民陪审员的话题,感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工作,关心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谢谢大家,再见!

  【孙长山】:感谢人民网为我们提供与网友沟通的机会,也感谢各位网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更多地获得网友的支持和理解。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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