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应严历制裁“司法软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0:48 红网

  2005年第8期《检察风云》报道了号称刘方仁在位时的省委地下组织部长陈林所犯下的累累罪恶。陈林不是中共党员,也没有一官半职,只是一个初中文化的无赖小儿,可他居然在短短几年间一下子暴发成了千万富翁;他无恶不作,发展黑社会团伙、组织他人卖淫、非法拘禁他人、到处寻衅滋事、赌博、贩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窝藏脱逃罪犯、敲诈勒索、偷税600余万……

  现在,陈林虽然随着刘方仁的倒台而被押上了审判台,但是一个一无文凭二无一技之长、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场小工的小混混何以能坐大成势、犯下罄竹难书的罪行?谁要对此承担责任?是不是这些账都要记在刘方仁的头上呢?我认为不能,这些账很大一部分应记在司法机关的头上。陈林的恶行并不是难以发现、难以侦破的“无头刑案”和经济腐败案子,其打、砸、掳、掠、黄、赌、毒几乎是一种明火执仗的行为,作为接受宪法和人民委托履行保护公平正义职责的司法机关不但不予以打击,反而变成了陈林借刀杀人的工具。下面三个细节是值得玩味的:

  细节之一:贵阳市南华装修公司的老板黄筑开与陈林是百成大酒店的装修工程的合伙人。为了独霸百成大酒店装修工程的600万元利润,陈林在工程进入尾声时不但将黄筑开打得头破血流,还以黄筑开是陈林公司的“职员”为由,说黄侵占公司财产53万元而向某检察院告了一状。事实是,黄筑开从广州进了一批材料且得到了一笔业务费,但那是商家按惯例给他的业务费。黄筑开与陈林是合伙人,不是陈林公司的职员,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侵占了陈林公司的财产而犯“侵占财产罪”。当时,某检察院的两位检察长和办案人员给陈林解释这个道理,可陈林非要置黄于死地不可,最后使黄筑开冤枉坐了6年大牢。想想看,国家司法机关的某些工作人员在陈林面前是不是成了那被人玩弄于股掌之间的木偶呢?是不是成了那被操之于人手中的乱杀无辜的刀刃呢?

  细节之二:陈林经营的泰升娱乐公司下,有个叫“金太阳”的夜总会,其主要营业是组织小姐卖淫获取暴利。1998年8月21日晚,“金太阳”的一个小姐被人玩了那人却不按“规定”给足“快乐费”,以致发生争吵,被那嫖客几刀捅死了。这么大的事件发生了,“金太阳”组织妇女卖淫的事情也算路人皆知了,但除了那杀人者被枪毙外,陈林照旧把小姐们的肉体卖得热火朝天,没有人敢碰一碰“金太阳”。想想看,国家司法机关的某些工作人员在陈林面前是不是成了那“法不阿贵”的摆设呢?是不是成了那蝇营狗苟、吃软怕硬的缩头乌龟呢?

  细节之三:有一桩伤害案,受害人告了一年没结果,便找到某公安局副局长要求立案处理,那副局长知道这案子与陈林有关,但来找他告状的人是这位副局长的熟人,这位副局长也就说了一句:“好,我派人调查一下。”其实也没真调查。陈林知道后气汹汹地质问副局长:“你为什么要这么说?”那副局长连忙解释说:“我无非是应付几句。”陈林便恶恨恨地警告道:“应付的话也不能说,你只能说不知道。”那副局长忙说,是是是。想想看,国家司法机关的某些工作人员在陈林面前是不是成了那古代没有奴隶主点头就不能表达自己看法的奴隶呢?是不是成了那碾道上的驴子——听吆喝——呢?

  玩味上面“三个细节”后,我们不能不痛心地看到,公安机关的盾牌、检察机关的利剑、法院的天平,这些被多少人歌颂了多少次的“钢铁”,在陈林面前己没有丝毫的硬度了,正如老百姓骂娘那样,全都是“软蛋”一个!

  对“司法软蛋”要不要制裁?赞成不制裁或同情理解“司法软蛋”的人还很多。“不制裁论者”、“同情理解论者”说:刘方仁的二奶,那个贵州饭店的理发妹郑某某,是陈林早就有一腿的野鸳鸯;陈林通过“女人曲线法”“套住”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陈林的背后站着省委书记。碰陈林无异于碰刘方仁。“不怕丢工作、不怕开除党籍、不怕离婚、不怕坐牢、不怕杀头”,那是对圣人的要求,凡人能做到吗?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虽然是人性中的一种不好的弱性,但对这要尊重、理解、原谅。我不同意这种论调。首先,陈林是陈林,刘方仁是刘方仁,把陈林等同于刘方仁是错误的。我只问一句:按组织程序,处理刘方仁是要经过中央批准的,处理陈林难道也要经过中央批准吗?其次,司法机关、司法干警是宪法赋予具有守护公平正义之权力、义务的特定机关、特定人员,不是一般机关,不是一般人员。“司法软蛋”在法律上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本质就是为了个人的一己私利而不惜出卖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我想问,兵临城下,百姓可以逃跑而不受制裁,军人可以逃跑而不受制裁吗?火灾发生,百姓可以不冲进火场扑火而不受制裁,消防队员可以不冲进火场扑火而不受制裁吗?看见行凶,百姓可以退避三舍而不受制裁,警察可以退避三舍而不受制裁吗?不能。“司法软蛋”就像逃跑的士兵、不救火的消防队员、退避三舍的警察一样,当然也应当予以制裁!

  然而,在实践中,“司法软蛋”鲜有受制裁的,这不但是法律的悲哀,也是非常危险的。我们可以设想,假如公安机关的盾牌、检察机关的利剑、法院的天平,在陈林面前仍是“钢铁”的“盾”、“坚韧”的“利剑”、“公正”的“天平”,陈林能坐大成为恶势力和犯下罄竹难书的罪行吗?答案不言而喻。所以,我们不仅要严厉制裁刘方仁、陈林,还要更加严历制裁“司法软蛋”。(稿源:红网)(作者:王慈生)(编辑:杨国炜)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摩登老人
摩登原始人登场啦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