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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可对错误命令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1:33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根据会议议程,本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和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公务员法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争取通过。据悉,这一法律草案有望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在报告过程中,胡光宝具体介绍了公务员可以对上级错误决定说“不”、公务员界定、公务员工资水平不应与企业挂钩、退休问题等五大备受关注条款的修改原因。公务员法草案作五处重要修改原来规定

  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草案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修改原因

  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应该对具体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原来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草案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修改原因

  胡光宝表示,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与所需要调整的一些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不对应,建议规定得更准确一些。原来规定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草案规定

  删去“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修改原因

  一些意见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原来规定

  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草案规定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修改原因

  草案关于职位分类与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规定的关系不明确,对职位分类规定得不够清楚,建议用分类管理。原来规定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草案规定

  对草案关于退休的规定不作修改。修改原因

  经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关注基本法释法草案新行政长官只完成剩余任期

  【新闻背景】4月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依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的报告。国务院经研究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

  【草案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说,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在行政长官五年任期届满前出现缺位的情况下,由任期五年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新的行政长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长官未任满的剩余任期。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区成立后的头十年内,是按两个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来安排的,即只能产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长官,其任期不应超过2007年。

  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07年以后如有需要可以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如果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修改,则那时行政长官缺位后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要依届时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来确定。关注证券法修订草案争议比较大条款不作修订

  【新闻背景】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开展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

  【草案说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说,证券法修订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

  对于实践证明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积极作用和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发展的,对现行证券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认识比较一致、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意见,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争议比较大或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则没有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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