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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法律白条”:记中国法官十杰、阳泉市中院执行局局长于昌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4:40 山西日报

  于昌明(右二)和同事们将执行回来的赔偿款上门交给当事人吕银。讨公道,费尽周折,打赢官司却执行不了,对手拿判决书的当事人来说无异打了一张“法律白条”。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对日益突出的法院“执行难”现象反响十分强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于昌明大胆探索新时期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破解兑现“法律白条”存在的难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从1998年以来,由他领导的庭、局共审判执行的各类民事案件2117件,执行标的额26.9亿元。于昌明先后获首届中国法官十杰、第八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今年“五一”表彰的全国优秀工作者等殊荣,展示了一个共产党员执法为民的风采。

  “提级执行”:减少扯皮内耗

  于昌明常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头禅是“少讲执行难,多想怎么办”。1997年秋,盂县明星集团公司先后被16家债权人起诉到阳泉市5家法院,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几乎同时申请执行,标的额达1.2亿元人民币。这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几家法院相继查封了明星集团的资产,执行时却发现市中院查封的库存产品已被县法院拍卖。这种各自为政、重复查封、重复扣押不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形成执行资源浪费,而且造成了法院之间的猜忌和执行工作的混乱。经过反复论证,于昌明决定尝试“提级执行”。在请示院领导后,市中院将所有涉及明星集团的执行案件统一提回集中执行,经过执行人员两个月的辛勤工作,这一老大难案件圆满执结,赢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强制执行法》,现有的执行条款太原则、太笼统,可操作性差。于昌明根据立法精神,针对上下两级法院执行资源分散、形不成合力的实际,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尝试开展了“提级执行”。这种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不谋而合。

  “审计执行”:防止转移财产

  “欠款的是爷爷,要账的是孙子。”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利益的作祟,许多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规避法律,逃避执行。于昌明针对法院执行人员普遍缺乏会计专业知识,而对方又惯于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转移财产、隐瞒收入等问题,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有关强制措施,在全省率先实行“被执行人财产审计制度”,使执行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许多“骨头案”迎刃而解。1998年11月13日,平定县妇女刘某和孩子乘车时遭遇一场车祸,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烧成重伤。这起纠纷经法院判决后一直未能执行,刘的丈夫是一个憨厚的汉子,他来到法院找到于昌明,“扑通”一声跪在地上:“我的家塌了天,老婆住院已下了病危通知书,急需救命钱,可客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于昌明的眼框有些湿润,连忙扶起他,郑重地说:“你先回去照料病人,我们一定尽快想办法。”第二天,于昌明来到客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却回答:现在企业改制,别人也欠我们的,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于昌明马不停蹄地找到阳泉市一家审计事务所,依法进驻该公司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表明,该公司虽有“三角债”,但隐瞒了其下属企业的一笔经营收入。通过据理力争,该公司只好履行了判决书。由于我们社会信用体系还在逐步完善中,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较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程序不够严厉,惩治使失信付出的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于昌明的做法无疑受到肯定。实践证明,“审计执行”除了可以强化执行效果外,还可还当事人一个知情权,消除双方抵触情绪。该办法后被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吸纳。

  “易人执行”:克服松懈厌战

  “易人执行”是指在一个案子久拖不决时,对负责执法的法官即时调整、调换继续进行执法。阳泉铝矾土矿曾为一家企业贷款担保,2002年春借贷期满后,被担保企业无力偿还70万元的银行贷款,阳泉铝矾土矿遂成为被执行人。在这一案执行过程中,针对第一批负责执行的同志陷入困境,久执不下,于昌明即时调整了人员,使该案在短短一周得到执结,并通过执行和解、债权回购,一揽子解决了涉及四家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于昌明认为,执行人员经常扑在一个案子上、尤其是较复杂的案子上时,容易产生厌战、畏战思想,陷入钻牛角尖的困境,换一个人就等于换一种思路,换一种做法。还可以总结经验,冲破关系网,积极主动地办理案件,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去年5月9日,首席大法官肖扬在接见于昌明时对这种做法给予高度赞扬。

  “听证执行”:阐明法理情理

  判决书的执行,不可贸然采取强制执行,应从改革稳定的大局出发,讲究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阳泉市郊区西峪掌村农民吕银,老伴常年生病,一家四口靠儿子在煤矿打工度日,谁料,1997年7月的一次井下滑车事故使儿子瘫痪,一辈子与世无争的吕老汉打起了官司,劳动局、法院、鉴定中心……7年奔波,终于讨回公道,2003年7月法院判决赔偿15万元,但该煤矿一分也不给,吕老汉欲哭无泪。2003年8月,于昌明帮吕老汉办理了立案手续,带领2名法警前往该矿守在坑口,走一辆车收一车的煤款,一天收了3600元,解了吕银燃眉之急。接着,于昌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律师以及双方代表等召开听证会,互相陈述,唇枪舌剑,阐明法理情理关系,被执行人理屈词穷,最后达成了赔款协议。现在这种“听证执行”方式在全省司法系统得到推广。

  “公证执行”:配合强制措施

  民商事案件复杂,有欠款不还的,也有“鸠占鹊巢”的。1997年5月,香港客商林湘在阳泉市投资兴建了一家大型汽修厂,却被他人非法占用经营。2003年5月,林湘胜诉后,提出返还申请。多方的干扰和压力纷至沓来,被执行人拒绝到庭,拒绝清点、移交财产。这影响到内地的投资环境,怎么办?于昌明琢磨出了“公证执行”,请市公证处到现场对查封冻结财产的数量、特征等进行证明……林湘很快重新走进了自己的企业。今年39岁的于昌明,1987年7月从省司法学校毕业分配到阳泉中院,1995年入党,曾任书记员、审判员、副庭长等,1998年开始主持执行庭工作。在自己的执行生涯中,尝遍了酸甜苦辣,有两件事于昌明没齿难忘。一次是去东北异地执行,在返回的路上,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堵达13个小时,又困又冷,险象环生;一次是在太原南郊执行案件时,遇到村民围攻,挨打受伤。那一幕幕场景迄今记忆犹新,促使于昌明对“执行难”进行理性思考。他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取得了研究生毕业文凭,并在各类专业报刊发表论文10余篇。他深知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仅凭感情和辛苦是不够的,必须与时俱进,突破“禁区”,创新制度。经过总结整理,他主持制定了执行机制及管理制度、执行措施、便民措施等三方面47项内容3万余字的《执行制度汇编》。除上述新招外,他还探索实行了“指定执行”、“代位执行”、“悬赏执行”、“交叉执行”、“督办转办执行”等,许多举措符合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精髓,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走在全国司法界的前列,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执行难导致执行乱,执行乱加剧了执行难”。为杜绝内部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于昌明还主持制定了执行立案、调查、内部管理等十一个方面61种共4万余字的《常用民事执行法律文书样式与制作》,推行“阳光执行”,培养造就了一支维护公平正义、敢打硬仗的执行队伍。本报记者李强左燕东本报通讯员段艾生(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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