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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草案又将有重要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0:53 法制日报

  公务员法草案又有重要修改

  本报记者 吴坤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将再次审议公务员法草案。同去年12月常委会第13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原草案相比,新的草案修改稿又有一些重要修改。

  公务员定义的表述更准确

  哪些人是公务员,是公务员法草案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对此,原草案规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对此,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意见提出,草案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规定,与其所要调整的一些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不对应,建议规定得更准确一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应当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就明确了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依法履行公职,国家行政编制和“吃财政饭”。

  对上级错误决定公务员有权提出意见

  原草案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公务员的工资不参照企业人员

  原草案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应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在常委会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法律委经研究后赞成上述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公务员实行统一工资制度

  原草案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对此,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法律委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上述意见后认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对现行工资制度提出的意见都各有一定的道理,应当逐步加以解决。法律委建议由国务院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

  有关退休制度的规定不作修改

  原草案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草案对公务员退休的具体年龄未作规定。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退休年龄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意见。法律委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规定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不作修改较为稳妥。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原草案对公务员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公务员管理的原则非常重要,对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具有统领和指导的作用,建议对草案各项原则的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和充实。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根据公务员管理的实践经验,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原草案公务员对职位分类作了规定,并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关于职位分类与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规定的关系不明确,对职位分类规定得不够清楚,建议按分类管理的原则,把主要的职位类别予以列举规定,并按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法律委员会经与中组部、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职位分类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各类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必要条件。我国公务员制度已经实行十多年,目前有条件对公务员的职位类别作出相应的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合并修改为:“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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