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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1: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最近,为遏止交通肇事的上升趋势,不少城市先后出台“驾驶员肇事驾校要负责”的规定:3年以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驾校培训和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有关教练员、考试员、驾校和相关管理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对这种规定,社会舆论有弹有赞,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进行一些分析。

  任何法律责任都有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驾校要负的责任是“果”的话,那它的“因”何在?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人会说,驾校的培训质量关系到驾驶员的驾驶水平,如果培训质量差,与肇事结果当然有因果关系。这个看法,乍听是有道理,实质而言,它却混淆了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要确认某一行为或者应由其负责的事件是否是损害结果(交通肇事)的必要条件,即考察是否没有这样的行为或事件,就没有损害的发生。或者说,要检验如果没有驾校(的过错),肇事结果还会发生吗?如果仍会发生,则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如果不会发生,就是导致肇事的原因;如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那也不是导致肇事的原因。不难看出,即使在驾校每次训练都得满分的人,仍难以排除其肇事的可能,由此,把驾校的过错与驾驶员肇事一起“连坐”,并不符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根据现有的规定和程序,即便驾校有过错,也应当在驾驶考试环节就被阻却和过滤。驾驶考试是由有关行政机构组织的,驾照也是该机构核发,如果驾照申请人没有在驾校得到合乎规定的训练并达到相应的要求,就无法通过考试得到驾照,也就不会出现驾车肇事之结果(除非其非法驾驶———这更与驾校无关)。如果驾校有弄虚作假、买通考官等违法作为,则自然应当承担与此相关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但与肇事结果“连坐”完全是两回事。而在驾校培训完毕,合法正当地通过考试后,如何开好车,就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主体的驾驶员个人的事情。

  形象地说,法律责任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它自有其起点和终点,并不能随意地无休止地追溯。比如一个人犯了罪,如果照此追溯,难免就是:学校和家庭没有培养好,单位没有管理好,甚至这个人根本不该从娘胎里出生。事实上,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个人行为与单位、学校、家庭无关。过分地追溯责任,并不符合法律精神,在立法和实践工作中应当避免。(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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