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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儿子房子车子和案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1:3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去年8月,央视《今日说法》播了一个父子争房产的节目,天津老汉冯金祥说房子是他用大儿子的抚恤金买的,并出具了相关书面证明;儿子冯智慧却说房子是他买的,房产证写的是他的名字。法院认为,冯智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的来源,所以尽管购房凭证都是他的名字,也不能认定房子就是他的,于是判决房子归父亲冯金祥所有。广东省揭阳市的陈老先生碰到类似的问题,他说他儿子在惠州市的房子和车子是他出钱买的,但由于房产证写的是儿子和儿媳的名字,而机动车登记的也是儿媳的名,儿子离婚时,法院一审二审都将这些财产部分判给儿媳,剩余的判给儿子儿媳分割,他变得一无所有。半年以来,陈先生奔走于惠州的法院和检察院,希望能重审案件。 本报记者 秦仲阳

  为方便儿子入户以其名义买房

  1997年,陈先生夫妇从揭阳来到东莞市清溪镇开了一个饮水店,儿子陈军帮他们料理。2001年,陈军与在惠州当民警的阿萍确立了恋爱关系。陈先生说,为了给儿子筑好巢,2001年8月,他看中了惠州市某小区的一个单元,并交了定金。8月底,儿子陈军跟发展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时阿萍陪陈军一起去了,“买房的首期以及后来的月供都是我给的,之所以用儿子的名去买,是为了方便让他入户到惠州。陈军因为不好意思,在买房上也签了阿萍的名,这一点我是不知情的。”陈先生说,因为阿萍在惠州工作,多项房款就从饮水店转到阿萍在惠州建行的龙卡,再由她支付的。2002年9月,陈军和阿萍在惠州登记结婚。

  陈先生介绍说,在陈军结婚的前后,饮水店买了5部业务用车,由于他们一家没有东莞户口,不方便上牌,而阿萍在惠州某派出所工作,“办事比较方便”,故买车、上牌等事都以她的名义来办。

  儿子离婚房子车子都被分割

  一切本来都相安无事,但2004年初,阿萍起诉到法院要与陈军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子和车子等财产。陈先生得知后赶紧向法庭主张他的权利,请求作为第三人加入离婚诉讼。这一请求被驳回后,2004年2月,陈先生转而将儿子儿媳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把房子车子归还给他。对此,阿萍当然不同意,说房子是她和陈军的共同财产,而5辆车子都是陈军向她父母借钱购置的,房产证和车辆登记证就是证明。陈先生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买房买车的钱是从饮水店转账转出去的,”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的银行记录。

  2004年3月19日,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军和阿萍离婚;房子归阿萍,由阿萍折价补偿给陈军15万元;2辆在婚前买的机动车归阿萍,婚后买的3辆中1辆归阿萍2辆归陈军。3月25日,在离婚案判决6天后,陈先生告儿子儿媳的案件由审理离婚案的同一法官黄法官开庭审理。“房子和车子判给谁,他在另一起案件中都已经判了,还有什么好审的呀!”陈先生对于先判离婚案再审财产确权案,并且由同一法官审理非常不满。3月26日,法院认为陈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全部予以驳回。

  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他的律师根据“谁出资谁所有”原则,主要针对出资进行举证。2004年11月9日,二审判决认为,我国房屋和车辆实行登记取得制度,其权属以房管部门和车管部门登记发证的确认为准,“即使上述房屋、车辆是上诉人(陈先生)出资购买,也不能因此认定属于上诉人所有的财产”,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为化名)

  案例链接

  谁出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天津的冯金祥老人与小儿子冯智慧为了房子对簿公堂。2000年10月,大儿子死后,他们买了一套两房一厅的房子。两年后,父子闹了矛盾,父亲发现新房落的是儿子的名字,非常不满;但儿子说房是他买的,房主当然是他自己。有一天,老父将儿子赶出新家,而儿子也将老父告上法院。

  一审时儿子拿出购房合同、发票和购房完税证,说这些凭证上都是他冯智慧的名字,证明这套房是他的;而父亲则说,尽管名字是冯智慧的,但买房的钱却是他的。

  冯金祥说,大儿子死后,单位给了他17.5万元抚恤金,他便将这笔钱给了冯智慧,委托他去买房。女儿和女婿也作证,父亲把钱给了儿子。法庭上,父亲还拿出了抚恤金的转账凭证。但由于买房是在2000年10月中旬,而抚恤金给付的时间却是在10月底,所以新房不可能是父亲那笔抚恤金买的,于是一审法院根据购房合同和发票等证据判房子归儿子所有。老父当然不服。

  二审中,老父拿出了大儿子单位出具的证明———2000年10月初单位就把抚恤金给了老人,也就是说买房之前就收到了抚恤金,只是单位下账的日期在买房之后。冯智慧则说,买房的钱是他自己平时积蓄和从亲戚处借钱凑来的。对于买房的钱,儿子提供的只是借款的证人证言,而父亲提供了人证物证,既能说明钱的来源,又有证人证明把钱给了儿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买房的钱是父亲出的。法院认为,尽管购房凭证都是冯智慧的名字,也不能认定房子就是他的。2003年8月,天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确认房子归父亲所有。 (据央视《今日说法》)

  专家法眼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房子是谁的,通常看产权证上的名字就可以。但如果是父子共同出资买房,虽然房屋产权写在一个人名下,却是共有关系。还有一种情况是家庭成员里一方或多方出资,委托另一方去购房,这样就变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从法律角度来判断,购房既然是一种出资购置财产的行为,当然是谁出资房屋应当是属于谁所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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