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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1:41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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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观念(红黄蓝绿)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红黄蓝绿 2005年4月24日 9:27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所谓基本方略,就是根本方略,就是国家与人民大众的各种工作与活动,都要以法为准绳,依法进行。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展开,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要求政府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坚决制止政府机关中存在的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同时,也要求全民增强法律意识,在思想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观念,遵纪守法,用法律规定约束自已的行为,从心所欲不逾“法”。

  近来因日本在历史等一系列问题上的错误态度引发涉日抗议活动,体现了我国人民维护民族尊严和民族利益的爱国主义精神,是一种可贵的“民气”。然而,“民气”要正确而有力地发挥作用,不是情绪化的发泄一下就可以的,它需要理性的提升,法律的约束,才能很好地形成“民智”和“民力”,在争取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斗争中,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倘若不顾理性与法律的约束,任凭情绪的支配,“盲人骑瞎马”式的乱撞,结果往往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日前在北京、上海等地发生的涉日游行示威活动中,就反映了一些人法律意识极端淡薄,做了一些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首先,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发起组织游行示威活动,就是违法行为。其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了示威游行活动,也是违法的。再次,在游行示威上中出现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更属违法行为。在日前的示威游行活动中,极少数社会闲杂人员借机进行打砸公私财物等违法活动,严重损害了我国形象,是法律所绝对不允许的。我们都还记得,“十年内乱”为人们所痛恨的“乱”,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打砸抢”,它“无法无天”,任意践踏一切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在已经进入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再不能容忍这种“乱”了。对这些进行打砸活动的违法者,警方及时抓获他们依法惩处,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正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体现。

  当前世界并不平静,国与国之间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磨擦和冲突。实践证明,党和政府有着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面对种种问题,总能从容应对,妥善处理。我们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赋予的方式表达我们的爱国诉求,不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等活动,不做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不为社会添“乱”。同时,这也是自我保护,自我学习,自我提高。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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