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可对上级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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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2:21 兰州晨报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经过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修改,我国首部关于公务员管理、与数百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法律有望交付表决,正式浮出水面。 公务员的范围更加明确原来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将相应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对上级决定可以说“不”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 对于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过程中曾引起不同看法。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工资水平不参考企业工资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公务员分成三大类别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原草案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但草案对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未作规定。 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专家提出,退休年龄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的意见。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