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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草案“二审”凸显五大亮点 草案基本可行建议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3:34 信息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公务员这一概念该如何定义?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不要不与企业挂钩?公务员职位如何做出分类?公务员退休年龄能否有所变化?……就这些公务员乃至全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24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一一作了解答。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争取通过。经过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修改,我国首部关于公务员管理、与数百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法律有望交付表决,正式浮出水面。

  1 公务员的范围更加明确

  原来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胡光宝表示,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与所需要调整的一些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不对应,建议规定得更准确一些。

  据此,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将相应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 对上级错误决定可说“不”

  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对于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过程中曾引起不同看法。

  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胡光宝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3 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

  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4 公务员职位分成三大类

  法律委员会经与中组部、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职位分类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各类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必要条件。我国公务员制度已经实行十多年,目前有条件对公务员的职位类别作出相应规定。

  据此,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5 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

  原草案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但草案对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未作规定。

  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专家提出,退休年龄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的意见。

  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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