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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4:54 信息时报 |
问: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转发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批复》(穗地税发[2000]153号)文的规定:对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问:企业今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有了盈利,能否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224号):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纳税人,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亏损额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待弥补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29号),亏损弥补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年有亏损或弥补亏损的,除按277号文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外,还应报送《企业年度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属于弥补亏损的另报送《弥补亏损台账》复印件。(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