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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坐收3200元不交税终穿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4:5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林建新)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广州市私人出租屋业也日益兴旺。据了解,不少业主将房屋租给亲戚朋友仅象征性收取一些费用,甚至有些是打着借给朋友住的旗号而出租给租户,以此偷逃税款。最近李某就因出租房屋不交税受到查处。

  广州地税表示,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业主悉数补缴税款并对业主进行处罚。

  出租首套住房侥幸过关

  李先生是一名退休人员,由于子女出国,留下两套房屋空置。刚好李先生一外地来穗工作的同乡王先生暂时没有住处,李先生便将女儿位于东山区黄花街的一套40平方米的住房借给同乡暂时居住,开始只是象征性不定期地收取一定费用。

  数月后王先生找到固定的工作决定长住,即口头承诺每月付1200元给李先生作为房屋租金。李先生以为自己出租房屋并无签订合同,只是达成口头协议,这样就可不必纳税,万一税局来查,解释只是借给亲戚暂住便可蒙混过关。

  出租另套住房事情穿煲

  尝到甜头的李先生之后又将位于北京路的另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租给朋友张小姐,作为经营咨询公司的办公场所,每月收取租金2000元。双方同样没有签订合同,李先生又以为可以蒙混过关。

  然而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稽查部门对张小姐所在的咨询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办公场所租金以不合法凭证入账,稽查局对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作出处理后,同时责令其向承租人索取发票。此时稽查人员顺藤摸瓜查出李先生出租房屋未按规定缴税的事实,并要求李先生补缴两套房屋出租的全部税费以及对其不缴税的行为进行罚款。

  个人出租房屋也需纳税

  广州地税表示,个人无论出租用作住宅的自有房产,还是出租用作非住宅的房产都应依法纳税。私房业主不得以借给亲属、朋友等名义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否则税务机关除追缴其应纳税款外,还可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根据其逃税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据了解,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李先生应该到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缴纳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费,并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根据李先生的情况,他分别把两套房屋出租,并且不涉及任何优惠政策,因此应分别按10%及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每月应缴税金1200×10%+2000×14%=400元。

  税法解读

  房屋出租纳税千元是个槛

  出租用途不同税率不同

  李先生接到税局的缴税通知后,产生了疑问,两套房屋为什么缴税的比例相差了4%呢?12366地税咨询台的葛科长向李先生解释,这是因为出租的用途不同。李先生一套租给同乡住是住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依10%综合征收率合并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另一套住房是租给张小姐作为公司办公是非住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其租金收入按照10.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或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租金收入不同税率也不同

  葛科长进一步解释,出租屋租金收入不同,缴税税率也不同。用于住宅用途月租金少于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6.7%的综合征收率(不含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征收,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下同),其租金收入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按2.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而月租金(住宅部分)1000元及以上的,则按综合征收率10%计算。如果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用于非住宅,月租金又少于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10.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从2004年4月7日起,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其租金收入,可凭税务机关免税证明在有效免税年度内,按2.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非住宅部分)1000元及以上的,按14%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从2004年4月7日起,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出租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按6%的综合征收率(未含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计征各项税收。

  下岗失业者出租屋有优惠

  另外,按照现行的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之前,无论出租房屋用作住宅用途还是非住宅用途,只要租金少于1000元的,2005年年底前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免征,但再就业后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免税。如果租金1000元及以上的,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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