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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违法下属为何要连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6:11 桂龙新闻网

  4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这个被称作“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可以说‘不’”的规定,可分三个层次解读。首先,“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的实质意思是,当下属对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意见时,“可以提出”意见,也“可以不提出”意见,向上级指出错误并不是公务员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其次,“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的实质意思是,即使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错误,公务员也应当执行,公务员并不能对抗上级的错误,这是公务员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再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的实质意思是,只要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明显违法”的,公务员就一定要为上级的“明显违法”承担责任,而别无选择。

  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公务员一没有向上级错误提意见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二是公务员对上级坚持错误的行为只能无能为力的服从执行,那么凭什么一定要让公务员为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连坐”负责任呢?

  根据立法要求,法规应尽量避免模糊性用语,尽可能明确。如果“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在公务员法草案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的话,将来这样模糊的条文一旦写入法规,就很容易引起纠纷和诉讼。而如果“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在公务员法草案中有了明确的界定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当公务员的上级做出决定或者命令如果“明显违法”的话,就一定会让公务员与做出错误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一起“连坐”。谁又能保证这样的规定,不成为日后上级向下级推脱责任的借口呢?

  而且从法理上看,这样的条款并没有使公务员获得实质性的权利,而相反却加重了公务员的义务。比如一个公务员明明知道上级的命令是“明显违法”,也向上级提出意见了,但上级并没有改正,因此这个公务员就只得执行,而最终还不能“免责”,这样的条款实际上就是“霸王条款”。

  所以,对于这个“领导‘明显违法’下属‘一定连坐’”的立法建议,我觉得还是慎重考虑为好,不给公务员权利和救济途径,却要加重公务员的责任,这样的规定如果入法,将来一定会侵犯到公务员的权利,切不可小视。

  来源:

  国际在线 责编:黄珊 作者: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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