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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现行退休制度不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6:15 北京晚报

  经过4年多的起草、十余次修改,与全国近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再次被提请审议,并有望在本次会议上交付表决,正式公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昨天在作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逐一介绍了对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所做的修改以及修改的原因,其中包括备受社会关注的5大热点内容。

  修改1公务员可让上级撤销错误命令原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变化:增加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修改原因:草案原先的规定过于绝对,有可能造成因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而对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修改2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原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

  变化:将“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修改原因: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而企业的效益也有好坏之分,因此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

  修改3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

  原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应当退休。”

  变化:对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不作规定。

  修改原因:一方面,关于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的意见;另一方面,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

  修改4公务员职位分成三大类

  原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行政执法职务。”

  变化: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修改原因:草案原先关于职位分类与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规定的关系不明确,对职位分类规定得不够清楚。

  修改5公务员的范围更加明确原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变化: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修改原因:草案原先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与所需要调整的一些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不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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