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作坊”商标被认定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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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7:28 新华网 |
五粮液的“作坊”系列白酒与四川“老作坊”玉窖白酒的商标、商品名称、外观设计等方面的争议由来已久。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老作坊”对“作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朝阳糖业烟酒公司停止销售涉案“老作坊十年陈玉窖酒”,同时驳回萧山五粮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11月,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公司发现北京市朝阳糖业烟酒公司销售冠名为四川老作坊酒厂生产而由大邑县大庄园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老作坊”玉窖白酒。他们认为,“老作坊”三个字与自己“作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自己“作坊”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将三者诉上法庭,提出了250万的巨额赔偿。 法院认为,“老作坊十年陈玉酒”标注的“老作坊”与“作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商标侵权。但现有证据表明,四川老作坊酒厂生产“老作坊十年陈玉酒”产品的时间早于萧山五粮液公司得到“作坊”商标权的时间。萧山五粮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四川老作坊酒厂,在原告取得“作坊”商标权后存在销售“老作坊十年陈玉窖酒”产品的行为。因此对萧山五粮液公司关于四川老作坊酒厂侵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只判决北京糖业烟酒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记者邱伟)(来源: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