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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2:08 人民网-华南新闻

  侵犯诺基亚手机外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请求人诺基亚有限公司合法拥有手机外壳19件外观设计专利,被请求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与上述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尊重请求人的专利权,并对生产、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表示歉意;被请求人补偿请求人人民币拾万元整;被请求人承诺在请求人专利权有效期内不生产、销售上述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也不委托他人生产、销售上述涉嫌侵权产品;如被请求人违反承诺,按不少于本次补偿额的50倍进行赔偿;被请求人的生产模具、库存涉嫌侵权产品,由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监督销毁;被请求人删除所有有关网页上涉嫌侵权产品的宣传,请求人不再追究被请求人本次纠纷的责任。

  假冒“LV”(路易威登)商标案

  2004年3月22日,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称宝安区有多个厂家生产假冒“LV”品牌箱包,有一批货物将于当晚运往外地报关出口。深圳市公安局当晚即会同工商部门,对位于宝安区观澜镇的深圳市A家私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假冒箱包成品包装和运输)、B皮具厂(负责半成品的生产)依法进行检查,查获正在装货准备外运的假冒“LV”箱包及半成品、制假机器设备等,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罗某。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唐某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产品说明书著作权案

  原告深圳G饮水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销售饮水机产品的企业,自2002年起,改进了该公司“安吉尔”立式、台式饮水机系列产品外包装和装潢,在产品销售时启用并随机附送新的产品说明书,说明书上标注有公司名称。被告深圳市H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某牌16LD饮水机,也随机附送相应产品说明书。两者的产品说明书除各自的公司名称、地址、商标、承保单位等极少内容不同外,其余的内容包括文字说明、产品设计图、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文字和图形及表格的编排均相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产品说明书表达方式有自己的特点,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说明书使用在原告说明书后,内容雷同,两者又同在深圳市这一区域,认定构成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安吉尔”牌立式饮水机相同的产品说明书和包装、装潢等作品的行为,销毁被告库存的侵权说明书和包装物,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案

  2004年3月,深圳市工商局龙岗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的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长期从事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活动,根据现场查找的单据统计,其非法经营额超过6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述标准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工商局龙岗分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假冒金利来商标案

  原告P公司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使用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的第520697号、第234873号、第504072号、第573682号和第523793号注册商标的排他实施许可权。广州市工商部门在被告M公司的N分店扣留了假冒“金利来”注册商标的衬衫等300多件,

  法院判决被告M公司N分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5万元,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M公司承担。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侵犯“一种水烟筒”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请求人广州市C五金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水烟筒”和“一种水烟筒吸烟软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请求人东莞市D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水烟筒”产品,侵犯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以此认定构成侵犯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水烟筒产品,销毁模具30套。有关损失赔偿的问题,由请求人到相关法院另行起诉。

  被请求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维持处理决定和原判的判决。

  侵犯“黑天鹅”商标专用权案

  哈尔滨某酒店申请注册了“黑天鹅”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给受让人哈尔滨R公司,该公司成为“黑天鹅”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广东S饮食文化公司在广东省境内开有多家分店,并在分店和互联网上大量宣传使用“黑天鹅”及图形商标,此商标在图形、字体上与原告注册商标略有不同,但整体上两者相近似。被告还在标示其企业名称时,突出使用了“黑天鹅”3字。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驳回原告关于字号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侵犯“医疗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原告广东J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将“J医院信息系统V1.0”进行了计算机软件的登记。被告广东K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惠州市某保健院签订购买“K医院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合同,并予以安装使用。随后被告也登记了“K医院信息系统V2.O”计算机软件。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J医院信息系统V1.0”与“K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同异性进行鉴定,结论为“K医院信息系统”是由“J医院信息系统”修改而来。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J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驳回J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广东J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维持原判决第一、三项,变更原判决第二项中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30万元的终审判决。

  侵犯“儿童早教机”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原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4日获得“儿童早教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被告中山市E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原告专利无效,国家专利复审委作出了第56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决定,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

  假冒美国思科等商标案

  2004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东莞警方联合行动,一举打掉一个制造假电脑模块的团伙,端掉设于深圳、东莞的制假窝点11处,现场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0余名,查扣约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的涉案物品。

  《华南新闻》 (2005年04月26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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